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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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金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评估范围:对自然人股指期货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结合对客户其他情况的了解,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条 综合评估的经办部门和岗位职责由开户经办人员作出初评,复核评估人员进行复核评估; 第四条 复核评估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投资者、市场开发人员、开户经办人、复核评估人、营业
2、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总经理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盖章。第五条 评估标准:依照交易所操作指引,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复核评估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第六条 公司坚持“客观全面、审慎严谨、明确责任”的原则对每位投资者进行评估。 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 公司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第二章 基本情况评估第
3、八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和验证投资者身份和年龄。第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证明材料为其本人最高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学位证明材料为其本人最高学位证书及其复印件。第十一条 年龄和学历评分标准:内容评分标准年龄18-22(含)1分,22-60(含)10分,60-70(含)1分学历硕士及以上5分,本科4分,大专3分,大专以下1分第三章 投资经历评估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
4、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第十三条 开户经办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一、商品交易经历评分标准1、交易记录三年内有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12分三年内无成交记录 0分2、风控记录有穿仓记录 3分无穿仓记录且追加保证金记录大于10次的 5分无穿仓记录且追加保证金记录低于10次的 8分二、证券交易记录三年内有证券交易记录 10分三年内无证券交易记录 0分第十四条 要求投资者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投资者在三年内商品期货成交记录必须至少10次。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
5、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第四章 财务状况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对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第十八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第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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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指 期货 投资者 适当 评估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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