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申论热点医药品价格管制缘何失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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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品价格管制缘何失灵近年来,中国各地医患关系紧张的势头加剧,哈尔滨、北京等地发生了恶性“刺医案”,甚至有的医院整个医护团队集体向死亡患者下跪磕头。中国医师协会最近的调研报告显示,有近75%的医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认为当前医生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分别达到47.4%和13.3%。从表面上看,医患关系紧张是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不足、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引发患者不满,进而对医院医生采取极端行为。实际上是患者及其家庭为治疗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某些情况下是医生为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被动,采取防御性医疗造成的),却没有看到期望的治疗结果。因此,医患关系紧张凸现了我国医改中尚未解决
2、的深层次问题。其中,医药品价格管制的失灵问题值得认真总结。“双轨制”定价方式我国的医药价格管制基本参照了公用事业价格制定原则,即按成本定价。但价格的调整却因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多样性、替代性等特点,而不能真实反映医疗服务和药品成本变化。一方面,医院或医生向患者收取的挂号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以及各种护理费等与服务相关的价格,因服务项目内容变化不大而长期保持着稳定的价格。另一方面,药品价格却因制药企业为规避管制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采取不正当竞争而使药品价格快速增加。我国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定价方式。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价格司负责对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和一些尚
3、未进入医保目录但被认为治疗效果明显且独家经营的药品,制定最高零售限价(约占全部药品品种的20%),其他药品则由制药企业自主定价,放开药品出厂、批发环节的价格管理,实行“三率”(销售利润率、期间费用率、药品流通差率)控制。为规范药品流通不合理加价以及药品销售中出现的大量回扣现象,将原来分散的医院自主采购药品的混乱状态改为省(区、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除了采购量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无投标的药品可邀标采购外,医保药品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集中支付、全程监控”,但非医保药品招标采购还须对医院“公关”和二次议价,药品零售价则是中标价顺加15%,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自药品定
4、价放开后,药价并没有因药企之间的竞争而接近成本,反而呈倍数增长,药价虚高已被业内广泛认可,直接带动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成为医患矛盾激化的一个诱因。2004年始发改委几次下调药品价格,改革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流通中不合理加价等。但是,这些尝试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我国目前是药品消费主要从制药企业经过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战场。而在医疗服务市场,医院拥有很强的垄断地位,药品的销售完全由病人的代理医生说了算。药品无法实现公平竞争,最高限价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药品成本。药品与一般商品不同,赋有很强的专业性。传统的药品定价主要依据药品在研究、开发、生产、流通环节的成本来制定价格,但
5、同类药品的厂商很容易在种类、规格、剂型、包装方面来实现差异化。这些表面上的改变对药品疗效并没有什么作用,制药企业却以成本的改变而寻求高价。不仅如此,拥有药品发明专利的“原研药”,因在价格制定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样的高价能让国内药企生产几代仿制药(专利期过后模仿专利药生产具有相同的生物等效性的药品)且有利可图。单纯依据成本制定药品价格,并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的价值。这需要结合药物安全性、疗效来分析其经济性,即开展药物间的成本效果(收益)比较。况且,合理的药品价格是一个比较和动态调整过程,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有很强的替代性,需要依据长期疗效观察、市场份额等对药品价格进行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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