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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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指导监督。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第四条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无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
3、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六条 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已列入的,退出机构名录。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机构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机构名录。申请时,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估价师协会、监察、信访、法制等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机构名录。第七条 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下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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