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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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第 6 号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2、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
3、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节能评估节能评估 第五条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 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
4、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 2 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
5、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第三章 节能审查节能审查 第九条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
6、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7、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
8、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3 第四章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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