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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0 年 9 月(上)维护市场正常有序捍卫社会公正稳定从刑事角度分析最近的农产品价格上涨问题陈嘉伟摘要当今社会,某些人往往为了追求个人利润的最大化,敢于挑战社会甚至是人类道德的忍耐底线,给社会主义的市场、社会甚至是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冲击,建议从刑事方面对以上行为予以规制、打击,以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有序,捍卫社会的公正稳定。关键词农产品投机倒把非法经营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86-03一、现实社会状况“一家人的开销突然增了一倍!”广园新村单亲妈妈马姨谈起菜价皱眉,“要是一块钱能掰成 2 块来花就好了”为了省钱,1 元
2、以下的瓜菜现在也只能隔天吃。每日下午 6 时,马姨都到小区附近云苑市场扫便宜货。“只有那个时间,你才能买到被人挑剩,价钱相对便宜的菜。”马姨介绍,去年这个时候,市场收市时,不用 1 元就能买到一大把菠菜,现在菠菜价格已飙升至 4 元/斤。上周,听说附近的大型超市绿豆特价 5 元/斤。为了买半斤回家,她站在超市门口,从早上 7 点钟守到 9 点。为了省钱,马姨买的都是 1 元以下的瓜菜:9 毛/斤的黄瓜,1 元/斤的红萝卜和 8毛/斤的冬瓜。不过,一元以下的菜也只能隔天吃,没有菜的那顿,腌咸菜就饭。儿子今年 11 岁,正在长身体,但家里的餐桌很难天天有肉。马姨都到超市买 1 元/条的小红杉鱼给儿
3、子补充营养。但儿子喜欢吃水果,价钱更高,四五元一斤。她常常到菜市场逛,捡些压坏的水果,只需要 5 毛/斤。好在 11 岁的儿子从来不挑不拣:“烂也没关系,每天能吃到一口就行。”从今年春节开始,绿豆的价格就一路飙升,从每斤 6 元左右上涨到 8.5 元。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几家大型超市,绿豆卖到 10元一斤,超过了猪前腿肉,而去年同期一斤绿豆只卖 4 元不到。上涨迅速的不止是绿豆,去年已经“疯狂”过一回的大蒜今年也走入了快速上涨通道。有人算了一笔账:几年前,大蒜价格最低不过 1 毛多钱一斤,到现在差不多涨了 100 倍!这已不是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现象,网民们怀疑背后有人为炒作因素,因而发
4、明了新的网络语言:“豆”你玩,“蒜”你狠。据中国粮油网讯:最近,大蒜、辣椒、药材、绿豆等不起眼的农产品,价格暴涨 3倍甚至 10 倍。大蒜的批发价在两年时间内甚至暴涨 100 倍,绿豆零售价从一个多月前的 8-10 元/公斤上升至 26-30 元/公斤,干辣椒的价格涨幅也比去年年底翻倍在一堆堆涨价数据前,近期农产品的价格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另据报道显示,4 月份以来,土豆、西红柿、白菜等部分农产品价格反季节性上升,北京、广州等地菜市场的绿豆已涨到 10 元一斤,而大蒜从去年底暴涨后,一直高位运行,近期又开始飙升,广州超市终端价格最高已卖至每公斤 20 元。广州市菜篮子价格信息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5、有完整记录的 77 种蔬菜中,62.3%的蔬菜出现不同程度涨价,19.5%的蔬菜价格上涨幅度在 100%以上。原材料的涨价也使得各类餐馆纷纷开涨,甚至老北京小吃豆汁的售价受绿豆价格影响而上涨 50%,护国寺、地安门等地的豆汁从原来的 1 元涨到了 1.5元。数据显示,4 月份我国食品价格上涨 5.9%,拉动 CPI 上涨 1.9个百分点。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认为,当前推动 CPI上扬的直接因素主要来自蔬菜、鲜果等食品类价格的上扬。农产品价格离奇上涨,更让公众感受到生活成本增加的压力。“在我国的CPI计算中,食品也就是农产品占了 30%的比例,农产品涨价当然对CPI有重要推动作用。”农产
6、品价格上涨,成为众多分析师一致认为的 CPI 上涨的主要推手。据电视新闻报道,目前广州的中药材价格也在悄然迅速上涨,面对如此严峻的成本压力,部分中成药制造企业已经陷入生死存亡的境地。二、农产品等基础性食品价格疯涨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以农产品为代表的基础性食品、其他商品的价格疯涨这一情况,就其原因确实是非常复杂的。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姜宁认为,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干扰、作物产地的区域性都可能导致价格的波动。“至于少数几个品种的异常上涨,不排除人为囤积、炒作获利的可能。”姜教授说,“流通环节可能存在过于积极挖掘利益的情况,表现在农产品上就是游资在某段时间、某些品种上的投机炒作。”
7、在资本的运作下,大蒜等农产品被人为赋予投资品的属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会长戴中久不久前就指出,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出现的“炒大蒜如同炒期货”的现象很不正常,一些流动资金的介入对蒜价的高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今年4 月份以来,一些商人已经在山东、河南、江苏等我国大蒜主产地大量承包冷库,抢收大蒜。事实上,炒作农产品的高回报是游资无法抗拒的“诱惑”。来自成都的部分老板去年加入炒蒜大军,仅在今年春节后短短 3 个月时间内,就通过大蒜电子盘炒大蒜赚了 100 多万。农产品交易电子盘是从现货批发市场演变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它具有期货交易的某些特点,如交易单位一致、商品规格统一等。最重要的是,这类
8、电子盘交易并不针对实物,而是通过买卖仓单,用较少的资金控制大量农产品,使资金发挥“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我国的期货交易品中的农产品有大豆、玉米、小麦等,这些都是国家储备的品种,在遭到暴炒时,国家会将储备投放市场平抑价格,因此套利空间较小。相反,大蒜等非期货品种则没有这方面的顾虑,所以成为部分游资炒作的目标。”前段时间南方干旱导致的部分农产品减产,以及近期通胀预期的高企等,也都被游资当成了炒作的题材。作者简介:陈嘉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观察2 0 1 0年 9月(上)另外,为何炒家会对不起眼的绿豆、中药材等基础性产品作为炒作对象?其实,他们都是经过“精挑细选”、“深谋远虑”的。不难发现
9、,这些商品有以下共同特点:其一,现在炒作的农产品基本上都是干货,大蒜、药材、绿豆等产品都有一定的存放期,这让炒家们有时间进行囤积和消化存货。只要夏季不潮湿,喷洒驱虫药剂,绿豆放两年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青菜和萝卜,万一不出手,就只能烂在手里。其二,不容易招致政府价格干预。这些产品均不起眼,历年产量也没有统计数据,从监管来说,原油、铁矿石、大米等大宗商品受到国际炒家控制,政府也会专门价格干预。而大蒜、辣椒、绿豆和八角等农产品不受国家调控,更不具战略储备意义。其三,盘子小,易控制。首先,这些农产品集中在某些产地,比如大蒜在山东金乡,八角在云南富宁,炒家们非常容易掌握产量情况。其次是盘子小,炒作这些商
10、品所需要资金不多,比如一些中药材品种,只需要几千万元就可以控制全国市场。其四,替代性不是很强。这些产品具有刚性需求特点,即使价格翻数倍,消费者依然购买,且单个消费者购买时多花的价钱虽然增幅高,但绝对值相对较低,购买意愿较难动摇。三、农产品等基础性食品价格疯涨的深层次原因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可鉴,人为的使用大规模资金以较低价格收购,囤积居奇,以此在市场流通环节上造成了供不应求的紧张现象,从而造成哄抬物价,从中牟取暴利的目的,完成投机倒把的第一次罪恶循环。当农产品等基础性食品价格由于货物的陆续投放而价格相应降低时,早已暴富的炒家们再次实施大量收购,囤积产品作物,以此又可实现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第二次
11、罪恶循环,以此往复。造成炒家们如此放纵自身欲望的,除了我国商品供求监测、信息发布和价格监督检查机制相对不够完善、相对缺乏科学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规范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产业投资环境等深层原因以外,更主要的是炒家们人性的罪恶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规制,亦即刑法规制。现代社会是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物质水平不断提高,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人们的行为也逐渐多样和复杂化。在日渐汹涌澎湃的经济浪潮下,人们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穷尽各种方法和力量,各种利益个体与集团相互或纠集或冲突;同时,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生活的丰富,人们更容易无限膨胀自身的欲望,从而导致规则更容易被打破,道德更容
12、易被践踏。依靠公民自身的道德或者外界舆论约束,是不可能防止社会甚至是人类道德的忍耐底线被不断挑衅甚至是突破、摧毁的。四、农产品等基础性食品价格疯涨的严重危害以农产品为代表的基础性食品、其他商品的价格疯涨的严重危害是显然易见的。首先,炒家是投机倒把游戏的唯一赢家。炒家们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炒作行为虽然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利润,但其实从本质上去分析,其并没有创造实质的社会贡献,并没有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并没有为社会的进步产生促进的有益影响。其仅仅是一种资本运作行为,在没有改变、或者是无法改变商品价值的情况下,通过资本操控,人为地把商品价格托高,以此回笼更多的资金。其仅仅是通过投机倒把、囤积
13、居奇、哄抬物价等手段将普通老百姓的血汗钱收刮于自己的肥囊中而已。这实质上就是肥皂泡沫或者空中楼阁,没有任何内在的经济或者社会价值意义,对社会的生产力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提高没有任何帮助。其次,首当其冲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普通百姓。从之前的资料均可了解,由于以农产品为代表的基础性食品、其他商品的价格疯涨,人民群众的生活成本以及压力必然被大幅度推高。由于该类商品的替代性非常之弱,具有较大的刚性需求,即使价格翻数倍,普通消费者也只能“被强迫”购买。老百姓没钱购车可以坐公交搭地铁、没钱买名牌包包可以淘普通的廉价货、没钱去电影院看国内外大制作甚至可以买碟在家看。可关乎老百姓的肚皮问题、健康问题、关乎国计民生
14、的问题可是无法节约、无法忽视的,更何况平时购买的绿豆、辣椒、中药材等商品也不过是老百姓最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而已。也许对部分社会精英来说,即使绿豆涨到百元一斤也是隔靴抓痒,但对于普通老百姓、甚至是前文提到的低保户等社会底层的公民来说,绿豆等农产品或者其他基础性商品的价格疯涨,往往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后,农民也是其中委屈的受害方。当炒作者赚得盆满钵满时,损害的无疑是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来自各方面的消息表明,这些被炒作的农产品,田头收益增加并不明显,而终端消费者不仅多掏了腰包,而且生发出对涨价的恐慌。另外,由于人为炒作,价格的暴涨暴跌,也让农民无所适从。价高时,农民享受不到涨价带来的巨额利益
15、,而价低时,他们却要吞食卖难烂市的苦果。由于目前大蒜市场价格奇高,已经超出了产品价值范围,业内人士预测,今年 8 月份大蒜现货价格将出现深度“跳水”,由于大蒜种植期很长,农民分散的信息不对称,未来大蒜丰收成熟时,蒜农们却可能血本无归。在丰收跌价、减产涨价的轮回中,农民每次都滞后于市场的脉动,永远“踩不准点”,农民群众往往成为击鼓传花的最后一名“摘花者”。可鉴,投机炒作造成基础性食品、商品的价格疯涨,其影响的范围是极其广大的,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其他产品无法比拟的,从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五、解决问题的方法最为有效的是通过刑事规制5 月初,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对农产品要完善价
16、格信息系统,坚决预防和制止“游资”投机炒作。中国人民银行5 月 10 日发布的 2010 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提出“五大招式”管理通胀预期,其中的一条便是“采取综合措施增加国内农产品供给,保持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5 月 2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对相关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处 5 倍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种种举措对目前以农产品为代表的基础性食品、其他商品的价格疯涨是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的。但在该种情况下,刑法不能缺失他应有的地位
17、与作用。第一,刑法的法的价值即体现在对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修正。社会的基本关系被严重威胁或打破,成为刑法存在以及发挥效能的条件与必须。正如前文所述,炒家们对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进行的疯狂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的行为,其影响和危害的深度和广度是极其巨大的,该类行为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基本饮食生活甚至是社会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等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社会观察2 0 1 0 年 9 月(上)可以理解,刑法的价值应该在此作充分的体现。第二,刑罚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最为严厉。社会上的某些特定人群,往往为了追求无限膨胀的自身欲望,打破规则,践踏道德。依靠公民自
18、身的道德或者外界舆论约束,是不可能防止社会甚至是人类道德的忍耐底线被不断挑衅甚至是突破、摧毁的。正是由于现有手段的有限,或者是现实执行的困难,目前大部分炒家都仍然在悠然自得地数钱,甚至是洋洋得意地为下次炒作做精心的策划或准备,全然不顾其所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没有一丝的悔恨改过之意。也正是如此,法治理所当然的被推崇到举足轻重的地位上来。只有以作为衡量道德底线而且是社会大众所予以认同并捍卫的法律为准绳和手段,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及司法暴力性的刑事法律对现代社会进行管理和规制,对人们进行指引和教育,对特定人群予以惩罚和打击,才能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才能捍卫社会的公义与道德。
19、第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犯罪行为是刑法的特有的规制对象。刑法的价值,主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处罚得以实现。何谓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将犯罪的基本特征概括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对于研究是否能将炒家们对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进行的疯狂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的行为“入罪”,关键是要分析该类行为是否确实符合关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对于社会危害性,前文已经表述的十分清楚,该类行为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基本饮食生活甚至是社会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等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此角度来说,这已经和刑法理论
20、的犯罪行为别无二致了。对于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我们可以作以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
21、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见,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虽然其没有明确指明诸如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利等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其中的第(四)款的“其他”属于明显的“兜底条款”,该种条款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保持刑法典前瞻性、相对稳定性和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因此,对于确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定具体行为,对其予以刑罚规制,在我国刑法上是有可能的。同时,在我国防治非典过程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集中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不法商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这种行为,根据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
22、件应急条例 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则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很显然,解释 把这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也为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中药材等产品等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和借鉴。因此,把以
23、上行为归入犯罪并根据我国刑法予以刑事处罚是有理论支持的。但是,毕竟关于非法经营的刑法条文,仅仅是一条“口袋罪”与恶意炒作农产品等行为有关。且“两高”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是针对特别时期的特别行为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及“刑法禁止类推”的刑事司法原则,从司法层面处理炒家的恶意炒作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正因如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者“两高”作出相应的刑事立法、释法,通过完善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哄抬物价、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明确规制,特别是对利用关系国计民
24、生的基础性产品进行恶意炒作的行为予以准确入罪,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从而对恶意炒作行为实施有效而严肃的打击,进而维护市场的正常有序捍卫社会的公正稳定。具体地说,对于哄抬物价情节严重行为的定罪,目前可以选择的途径有三:一是,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对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其本质上应具备的特征,进而将哄抬物价行为解释进来。二是,由最高立法机关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这种行为补充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三是,由最高立法机关以刑法修正案或单行刑法的方式将这种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对此,有的学者建议将其增设为垄断罪
25、。这种立法建议值得立法机关考虑采纳。具体罪状设计,可以参酌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即规定以扰乱国内商品市场为目的,在从事任何生产活动或者贸易活动中,实施投机性操纵行为,或者隐藏、囤积或垄断原材料、常用消费食品或必需产品,足以造成国内市场短缺或涨价的,构成对商品的投机操纵罪。再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别于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罪,从而把未获得专门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与垄断价格的行为分别规定为两种犯罪。总而言之,要让法条更准确地阐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则,让司法机关能更有理有权有效地执行法律。注释:广州读本+特别报道 低保护故事 南方都市报 2010.5.28资本过度投机对整个农产品产业链危害甚大 新华日报(南京)2010.5.31农产品:暴涨背后的秘密 粮油市场报 2010.5.24农产品疯涨:供求失衡?成本上升?游资炒作?鲁能金穗期货 2010.5.13王仲兴 刑法概述 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7张明楷 刑法概说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7非法经营罪两种情形的认定 印仕柏,肖功员,李春阳赵秉志,许成磊 非典期间哄抬物价罪行定性-兼论非法经营罪的刑法价值取向 中国法院网社会观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