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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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
2、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机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办)是负责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第五条(评估项目)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一)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包含2000和2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二)单体建筑面积为2
3、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拟参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的项目;(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项目。第六条(评估内容)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二)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三)能源种类的合理选择、配置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四)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v等的优化;(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内容。(具体参照附件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公共建筑部分、居住建筑
4、部分)第七条(评估建议分类)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建议一般分为应类建议和宜类建议两类。应类建议(以黑色粗体字表示)包括以下内容:2(一)因涉及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二)因节能效果明显,且投入产出比好、其它影响小、易于实施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宜类建议是指应类建议以外的建议。第八条(评估流程)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包括告知、申请、委托、评估和备案五个阶段。(一)告知:新区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告知单。(二)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备案时填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三)委托:
5、新区建筑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后,按随机和回避(初步设计与节能评估不得由同一法人机构承担)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并向评估机构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委托单。(四)评估:建设单位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资料。根据需要,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评估机构自收齐评估所需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的有关内容,交建设单位。(五)备案:建设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后1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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