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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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2011-6-1 11:2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惠府办201130号发布日期:2011-6-1执行日期:2011-6-1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保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
2、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
3、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制度。第三条 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组织评估,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
4、门负责。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发布单位负责。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单位等是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
5、作积累资料。第九条 评估机关在评估专业性较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规范性文件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第十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相应的评估技术条件。第十一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全
6、面调查了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参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
7、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了修改的;(二)市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建议的;(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五)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3年的;(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七)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第十五条 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满3年前6个月组织评估;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适时组织评估。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与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相一致。(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惩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三)协调性标准。即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要求建立的制度是否完备。(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五)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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