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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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试行)来源:水世界网作者:时间:2009-03-09点击:6051 总 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加强城市用水管理,推进城市用水价格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结合山东省实际,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城市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0.3 城市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4 编制依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国务院关于
2、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2 术 语2.0.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2.0.2 城市居民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2.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日85-120升。3.0.2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范畴内的
3、各个行业用水量标准,应当符合表3.0.1的规定。4 附 则4.0.1 本标准所列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和相应设施正常运行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范围内直接选定。4.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应以月作为考核周期。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4.0.3 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中,可对用水量进行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4.0.4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城市供水水源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制订应急的、临时性的、低于本标准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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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城市生活 用水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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