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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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房征办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
2、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第四条 市房管局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三)
3、无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七)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4、;(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六条 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第七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
5、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第八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7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采取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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