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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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确保我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约利用能源资源,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德市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公共机
2、构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县(区)辖区内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估和审查以及节能篇的审查,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复初步设计,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核准施工建设。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件第五条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新建建筑项目和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由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新建住宅、公寓等项目以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预算总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建设规模在5
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机构及新建建筑项目和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下由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新建住宅、公寓等项目以及总金额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按管辖区域进行节能评审。第六条评估单位和评估专家工作组认定条件和资格,依照国家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认定河北省节能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810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确定。第三章节能评估程序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初审后,要委托相应评估单位或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节能评估。第八条节能评估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节能设计、
4、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依法进行。第九条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根据评估任务要求,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向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评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在核实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节能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节能评估初步报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组织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和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在完善相关内容后及时提交节能评估最终报告。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提供的报告中,必须要有节能分析部分的内容和章节(以下简称节能篇)。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提交
5、的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或虽然已编制节能篇,但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原申报单位,进行资料补充。申报材料超过15天仍不能补充齐全的,此次报审视为终止。项目的申报材料,自节能评估审查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其节能评估和审查结论要重新进行。第十二条节能篇部分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一)甲、乙两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二)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设计及建筑热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是否规范、合理;(三)采暖、空调、通风、自然采光系统设备设施配置是否科学配套、经济节能。设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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