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质疑.doc
《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质疑.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质疑.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质疑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处罚标准 追诉标准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对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并不一致,这种差异违反了罪刑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追诉标准的不一致同时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借鉴国外立法模式,修改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使之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一致。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是对1979年刑法的重要修改补充,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惩治对象从自然人的一元对象到自然人和单位二元对象的发展。不容忽视的是,单位犯罪自立法之初就有诸多争议。本文仅就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
2、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探讨。一、单位犯罪处罚标准存在的疑问所谓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指的是行为人犯什么罪,刑法规定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据粗略统计,刑法分则中有120余个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有13个罪名只能由单位构成,有115个罪名既可以有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在这115个罪名中,有95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致的,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的对自然人处罚的标准处罚。有20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中有18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有
3、2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这20个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8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5条单位高利转贷罪、第179条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一款单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二款单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2条单位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单位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二款单位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单位信用证诈骗罪、第198条单位保险诈骗罪、第205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4、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规定的骗购外汇罪。在处罚不一致的20个罪名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标准明显轻于自然人,这种情况有9个罪名,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而单位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员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如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其责任人员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高可以判处
5、死刑。另一种情况是,对自然人犯罪规定了罚金刑,而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没有规定罚金刑,属于这种情况有11个罪名。总之,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无论是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还是没有规定罚金刑,都意味着在犯相同之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要轻得多。二、单位犯罪追诉标准存在的疑问所谓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指的是对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最低达到什么程度即应由刑法予以追究的问题。经笔者归纳,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同等追诉标准。即对于同一个罪名,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采取同样的追诉标准。例如,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6、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对该罪名的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进行追诉。又如,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即单位犯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以及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按照自然
7、人犯该罪的追诉标准进行追诉。再如,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也是按照自然人犯该罪的追诉标准对单位犯罪进行追诉。坚持同等追诉标准的新近司法解释还有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两个罪名的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采取了相同的追诉标准。第二种情况,不同追诉标准。即对于同一个罪名,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
8、犯罪不同的追诉标准,而且是对单位犯罪(包括单位和单位的责任人员)的追诉标准明显高于对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例如,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个人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个人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对单位行贿罪等6个罪名,规定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不同的追诉立案标准。以受贿罪为例,该解释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自然人受贿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相差20倍。又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对18个罪名
9、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做了区别规定,使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这18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6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二款金融票证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
10、专利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该解释第24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予以追诉。其他罪名如集资诈骗罪解释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应予追诉的标准分别是10万元和50万元;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规定的自然人和单位追诉标准分别是5000元和10万元。该解释中多数罪名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相差5倍到20倍不等。再如,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亦
11、明确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的3倍定罪制刑。第三种情况,混合标准。即对于同一个罪名,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有的情况下是同一标准,有的情况下则是不同标准。这主要是指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和单位犯非法经营罪规定了相同的追诉标准,如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处罚。该解释第2条、第3条是
12、关于自然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追诉标准。又如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也并没有做区别对待。同样是非法经营罪,有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和单位则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标准,如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数额为100万元。又如,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3条“关于非法
13、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中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对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与追诉标准的理论争议关于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不少学者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区别说和同等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而对于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尚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一)区别说和同等说的不同观点区别说认为,刑法规定部分罪名的单位犯
14、罪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应轻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有如下理由:一是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轻。因为在有些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单位利益而铤而走险的,是执行单位的决策而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不能与自然人犯同样罪的情况同日而语,尤其是某些自然人犯罪刑法规定有死刑的罪名(如集资诈骗罪),单位犯同种罪时,不能对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死刑,是刑罚轻缓和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2)二是单位犯罪的所得归单位所有。有关文献资料记载:刑法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造成的危害由单位承担
15、,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应较个人犯罪为轻,建议总则中采取“参照本法对个人犯罪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提法,以便司法中有所遵循。(3)三是单位犯罪的责任分散。因为单位犯罪往往是多人共同决定、共同实施,具有责任分散的特点,因此对单位实施普通经济犯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时,一般要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况。四是考虑刑罚合理性和刑事政策。刑法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从合理性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单位犯罪定罪处刑要略轻于自然人同类犯罪。对于区别说观点和上述理由,持同等说观点的学者很早就提出了批评。例如,针对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对个人走私与企业事业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单位 犯罪 处罚 标准 追诉 质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