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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正式颁布(2010-05-05 19:20:58) 原文地址:20102010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正式颁布作者:杨柳依依序号项目标准(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43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035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029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3725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237094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4105采矿业21960制造业20589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137建筑业20713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591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947批发和零售业179
2、46住宿和餐饮业15388金融业44986房地产业2420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81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846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78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518教育28710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295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443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835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
3、)误工时间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2010年5月3日开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为287340元,比2009年的标准高出24280元。200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315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4656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9478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3653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95974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
4、0948采矿业19585制造业1717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7228建筑业17049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171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387批发和零售业14757住宿和餐饮业12409金融业36292房地产业2127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05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310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18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260教育2250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438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53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145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5、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
7、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
8、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
9、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