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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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在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初步探索和建立起了分行业、分类的专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统一组织全国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今年选择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现就专项评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二、评估内容(一)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
2、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规定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销货退回或折让不按规定处理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等。(二)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其他抵扣凭证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等。(三)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
3、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三、工作步骤2008年6月至8月,各地国税局对所辖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9月各省国税局对专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评估工作报告及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附件5)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四、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采取案头分析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本次专项评估工作。在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应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信息、国家公布的水泥行业能耗标准等
4、),运用能耗法、投入产出法等评估方法,测算出水泥产品的产量、销量,与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对比,验证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审核其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问题。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各地除了反馈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应对偷逃税企业的偷税手段及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附件:1.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2.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级定额3. 可比熟料烧成标煤耗分级定额4.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5.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
5、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一、能耗分析法(一)电耗分析法1.平均电耗分析测算的水泥单位平均电耗=评估期生产用电量评估期水泥产量。评估期生产用电量可从当地供电部门开具给水泥生产企业的购电发票取得。对比分析:测算的水泥单位平均电耗与国家能耗等级电耗数据(见附件二)对比分析,如测算的平均电耗高于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问题。2.生产设备平均电耗分析水泥产品单位电耗(千瓦时/吨)(生料磨电耗+窑电耗+水泥磨电耗其它设备电耗)90%水泥产品本期产量合计。水泥生产企业主要设备耗电量约占全部耗电的比例一般在90,此比例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生料
6、磨电耗生料原料耗量(干基)生料磨生产能力功率。生料原料耗量(干基)数据采集方法,参见本方法第二条“投入产出分析法”第(2)条。窑电耗=生料实际耗量(干基)煤耗量(回转窑)窑生产能力功率。水泥磨电耗=A产品熟料实际耗量+A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B产品熟料实际耗量+B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C产品熟料实际耗量+C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水泥磨生产能力功率。熟料实际耗量和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数据采集方法,参见本方法第二条“投入产出分析法”第(4)条和第(7)条。其他设备电耗计算方法同上。对比分析:将采取上述方法计算的企业水泥产品单位电耗(以下简称A电耗)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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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 关于 开展 水泥 生产 企业 增值税 专项 纳税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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