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数字标准(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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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数字标准(2010)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10年发布了200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统计各项标准如下: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的 1、农、林牧、渔业63.52元/日 11、房地产业70.73元/日2、采矿业119.29元/日 12、租赁、商务服务业83.47元/日3、制造业73.02元/日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119.43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0.57元/日 14、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67.17元/日元/日5、建筑业74.43元/日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93.64元/日6、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99
2、.23元/日 16、教育95.86元/日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132.28元/日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00.04元/日8、批发、零售业75.84元/日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8.89元/日9、住宿和餐饮业55.64元/日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0.87元/日10、金融业152.92元/日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误工时间:1,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2,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参照当年度省内统一数
3、字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时止;不能恢复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最长不超20年。护理费用: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县(区)内县级医院住院:3元/日;市级医院住院:6元/日;省级医院住院:12元/日;省外专门医院住院:15元/日 丧葬费:34794元2=17397元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
4、1元/年20年=3562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年20年=122380元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013元/年农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4417元/年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夫妻二人要平均分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要平均分担父母的抚养义务 残疾器具费: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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