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J章 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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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11J章 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1J章 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11章第43条)1992年1月1日(本为1991年第134号法律公告)第311J章 第1条引称第I部导言(1)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11J章 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 的涵义与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汽车”(motor vehicle) 指任何由机械驱动
2、的车辆;“车辆”(vehicle) 指不论是否由机械驱动的任何经构造或改装为用于道路上的车辆,但不包括电车或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2(1)条界定的西北铁路车辆;“直接喷射式引擎”(engine of direct-injection type) 指其内的燃料被直接注入活塞顶部之上的燃烧室的压燃式引擎;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特别用途车辆”(special purpose vehicle) 指经设计、构造或改装为主要在道路上作并非属运载货物、司机或乘客的用途的汽车;“排放”(emission) 指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强制点火式引擎”(positive-ignition e
3、ngine) 指按奥托循环操作的引擎,而该引擎在操作时,燃料与空气会混合抽入汽缸内,并会在压缩后于该循环中一个已知的既定时间以电火花点燃; (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设计重量”(design weight) 就某辆汽车而言,指其制造商就与该汽车属同一类别或种类的汽车而建议的最高设计负载车辆重量;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登记”(registered) 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E)首次登记;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无铅汽油”(unleaded petrol) 的涵义与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L)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
4、相同; (1994年第19号第13条)“电单车”(motor cycle) 指不论是否附有侧车的两辆汽车指;“蒸发排放物”(evaporative emission) 指从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的燃料系统蒸发排放的碳氢化合物;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机动三轮车”(motor tricycle) 指三轮汽车,但不包括(a)附有侧车的电单车;及(b)乡村车辆;“压燃式引擎”(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 指在正常运转期间,燃料注入汽缸或燃烧室后只是由汽缸充气时所产生的压缩热力点燃的引擎;“议会”(Council) 指欧洲共同体议会*(现称为欧洲联盟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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