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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载厦门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1年)时间:2012-02-25 02:26来源:冰雪如画 作者:哈立 郑州律师 点击:11 495次 原文地址:厦门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1年)作者:邱占文律师厦门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1年)(制表人:邱占文律师,) 工伤情况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主体法律依据备注 一般工伤,无残疾 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
2、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基金条例3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时的交通、食宿费用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企业的职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转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
3、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随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3、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及工伤职工申请的适合的交通方式等具体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核销。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按工伤职工的缴费工资分档次规定核销标准,详见附件2。栈金条例30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
4、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注1、2 停工留薪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
5、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满24个月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看着婚育证明怎么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疗依赖的期限。用人单位条例33、规定25条原工资解释见注3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
6、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用人单位条例33条、规定28条2010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 因工致残 定残后护理费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保险基金条例34条2010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
7、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基金条例3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条例35、36、37条本人工资解释见注4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婚育证明格式。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保险基金条例35条 二级伤
8、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五至六级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右表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用人单位条例36条可以按排工作的,不享受该待遇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9、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确定,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厦门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标准,男、女职工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以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计算。 5、计算工
10、伤职工年龄的截止日期,以及确定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日期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其提出时间为准;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以其终止日期为准;劳动关系有争议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6、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伤残一年1.4个月,至少30个月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条例36、37条,办法23条,意见五条1、2010年厦门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78.91岁,其中男性75.96岁,女性81.77岁 2、2010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 *根据新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
11、就业补助分别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六级伤残一年1.2个月,至少30个月 七级伤残一年0.8个月,至少20个月 八级伤残一年0.6个月,至少20个月 九级伤残一年0.4个月,至少10个月 十级伤残一年0.3个月,至少10个月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基金条例39条2010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
1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见注5。保险基金条例3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本人工资解释见注4 一次性工亡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保险基金条例39、规定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 注:1、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就医地区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单位:元)
13、 出差地区 限额标准(元/人.天) 缴费 标准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其他地区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以上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200%以上至300%(含30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100%以上至200%(含200%)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100%(含100%)、表中所述原工资是指(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听说特大交通事故案例。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
14、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4、表中所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
15、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5、(1)表中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
16、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
17、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4)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6、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亡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7、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18、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
19、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9、表中所称条例是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指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是指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意见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0、本表于2011年3月根据最重新修订的保险条例进行修改,适用于厦门地区的职工工伤赔偿案件。 11、转载本表请与作者联系,并注明作者和出处: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邱占文律师电话,059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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