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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姜”上餐桌,都是姜农的错? 王文武农产品种植少不了要用农药,但是如果不按规范使用,就会使产品农药残留过高,危害健康。记者在山东潍坊地区采访时却发现,有人置国家法律与人民健康于不顾,明目张胆滥用剧毒农药神农丹。当地农民对神农丹的危害性都心知肚明,使用过这种剧毒农药的姜,他们自己根本不吃。(5月5日新华网)又是农产品“带毒”!很多读者一看到这样的新闻,就将责骂的矛头对准姜农,认为农民丧失良心,前有毒豇豆、毒小麦,己所不欲干吗施于人?但在笔者看来,农民用剧毒农药种地,固然是“小人心态”作祟,但根子上还是药残检测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内外有别、外严内宽造成的。“菜篮子”事关公众餐桌,如果“毒”从口
2、入,直接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所以,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是个“硬杠杆”。世界各国对农药的施用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作了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对有毒化合物制定了ADL值(每人每日允许最大摄入量),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及有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各种农药在不同作物上的MRL值(即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以此来衡量农产品中农药是否超过标准。可据笔者所知,中国的很多地方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却“外严内宽”,即出口产品要求很高,而国内销售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远远低于国(境)外标准。从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那些用剧毒农药种出的姜,都有合格的药残检测报告。因为检测都是由姜农自己送样品,只要
3、找几斤合格的姜去检验,就可以拿到农药残留合格的检测报告。但并不是所有产自潍坊的姜都有毒。据了解,潍坊当地出产的生姜分出口姜和内销姜两种,因为外商对农药残留检测非常严格,所以出口基地的姜都不使用高毒农药。比如,安丘市对出口的高毒农药管理非常严格,每个镇和街道,每个社区,每个村都设有农药监管员和信息员,对农药的经营和使用实现无缝隙监管。这一方面说明国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尤其是药残检测的漏洞很大;另一方面表明国内农产品安全标准还有很大提高空间。依笔者看,要想终结“毒姜”的惨剧,当务之急是,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应该以“毒姜”为由头,联合起来,立即掀起一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检查风暴,
4、从源头查起,尤其是对所有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一次彻底的查禁。同时,要像安丘对出口大姜的监管一样,建立农产品监督的天罗地网,让“毒农产品”没有见缝插针的机会。继五一节吉林长春东北虎园曝出“虐虎拍照”事件后,有网友上传了浙江台州温岭动物园工作人员驯打老虎的视频。视频中,一名工作人员骑在虎背上,不断地坐压老虎,如同把虎身当蹦床。另一名则不时狠拍老虎的头部,像是在“扇耳光”,最后还拿皮鞭威吓抽打。从视频来看,这骑虎打虎的现场,应该是动物园内的表演场馆,广播里都还播着歌曲呢。骑在虎背上的驯兽师够剽悍,“扇耳光”的驯兽师也够凶猛。在此,再凶猛的动物也不是人的对手。一只从小在动物园养大,学会表演节目供人娱乐
5、的东北虎,充其量也就是一只大猫。里尔克写动物园栅栏中的豹“威武的步伐”,“有如一场力之舞围绕着中心”,那肯定是一只捕获的野生豹。武松骑虎打虎,是借着酒劲以弱胜强,驯兽师骑虎打虎,若说霸气十足,也只是以强凌弱。在动物园中,人与动物更是主宰者与被主宰者的关系。而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动物的保护,仅限于野生动物。至于非野生动物,诸如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竞技动物等等,都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保护。现在的世界潮流是,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屠宰等使用动物的方式,都得接受公权力监管,不是自家后院可以任意处置的私事。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立法保护动物,我国在保障“动物福利”方面的立
6、法显然是滞后了。活熊取胆、累死骆驼、高跟鞋踩死猫,一系列或为谋利或仅为炫耀残忍本性的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缺了法律的宝剑,人们只能用道德的口舌指责两句而已。在人类文明日渐进步的今天,维护动物伦理绝不是纸上谈兵的理念。也许在动物园管理者看来,驯兽师不骑虎打虎,还怎么驯服老虎?不驯服老虎进行表演,动物园还怎么赚钱?老虎硬是被打成猫,或许管理者看着也并不舒服,但在“义”与“利”冲突时,当然要牺牲给老虎的“义”,要得到给人的“利”。殊不知,不给老虎尊严的暴戾行为,也会反过来伤害人的尊严,想想高跟鞋踩死猫行径引起的共愤,就能明白人与动物之间也会“物伤其类”。傅蔚冈:市场是解决瓶装水标准乱象的最佳方式20
7、13-05-063人参与讨论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并不是问题,因为企业身处这个行业的第一线,能够知悉问题所在,关键是要公布标准制定的程序,接受公众监督。何况瓶装水市场并不是寡头垄断,而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法定标准较低,那么就会有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执行更高的标准来吸引消费者的青睐。作者:傅蔚冈(专栏作者)农夫山泉的瓶装水检测标准问题还未尘埃落定,近日又有媒体报道了有关整个瓶装水市场的“标准乱象”。据该报道披露的信息,目前中国瓶装水行业的标准问题多多,如瓶装饮用水的病菌和微生物标准可能低于自来水;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行业巨头和利益集团的参与;企业标准成为“商业秘密”而未公布等。报道中提到的这些
8、问题可能都是事实。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乱象,并该如何改进呢?有专家认为,瓶装水的标准应该尽快统一,以自来水的标准为基础,并考虑瓶装水在生产过程、保存期限等方面的特殊性。而来自公众的声音则要求政府加强对瓶装水市场的监管。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瓶装水市场的“标准乱象”?在现代社会,标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绝大多数消费者无法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判定一件产品或一项服务的品质。如果消费者对产品品质没有把握,那就会减少购买此类产品。而产品的质量标准就是为解决消费者获得产品信息成本过高的难题而制定。当市场中就某种产品和服务达成标准后,消费者购买的此类产品或者服务都能满足基本的安全要求,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甄别成本
9、也可以降低。产品标准是厂家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而自发地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但需注意的是,说某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时候并不意味着该产品的实际表现和那些标准绝对一一相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自身的标准总是要高于国家标准。因此,切不可以某项产品“国标”的高低来衡量产品的实际品质。假设产品的品质都是等同于国标,那就意味着这些产品的性能几乎是一样的。事实上各个厂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大都会以比国标更为苛刻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的产品,以此增强其在市场上的号召力。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不同的标准往往意味着不同的投入成本:通常厂家的标准越严厉,生产者所需支付的合规成本就越高。因此,监管部门制定产品的国家标准总是要考虑到
10、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和消费者的购买能力,而不是单纯在技术上提高标准。有学者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假设某落后地区的建筑都采用最发达地区的标准,那意味着绝大多数落后地区的民众都将没有能力住这样的建筑,因为他们的收入低于最发达地区。考虑到中国各个阶层的收入水平不一,国家标准不一定非要定得很高,否则就会影响那些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不同的标准意味着不同的成本,因此标准制定过程会充满各种利益博弈,而不仅是一个有关安全的技术性问题。就像媒体对瓶装水标准乱象报道所提及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会有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现象出现。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并不是问题,因为企业身处这个行业的第一线,能够知悉问题所在,关键是要公布标准制定
11、的程序,让相关程序接受公众的监督。退一步,即便如很多媒体所说,某些企业具体参与制定了瓶装水标准,也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是,目前的瓶装水市场并不是寡头垄断,而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法定标准较低,那么就会有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执行更高的标准来吸引消费者的青睐。一个明智的企业不会将其企业标准作为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而是会公开其执行标准,从而获取消费者的信任。而从瓶装水市场的实际表现来看,尽管这个市场存在着所谓标准乱象,但这个市场并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安全危机,这就是市场竞争所起到的作用,让每个参与竞争的企业都能小心翼翼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周东飞:病死猪肉的漏洞为何如此好钻?2013-
12、05-065人参与讨论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打着地方政府的旗号处理病死猪肉,实际上却是在转手倒卖谋利。这样一个局面,甚至比政府撒手不管病死猪肉还要恶劣得多。作者:周东飞近日,公安部官方微博披露了十大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在福建某县,两名被当地镇政府雇请来负责无公害处理病死猪肉的工作人员,将捡来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私自屠宰后,运往外地,最终流向了餐桌。短短三个月,两人竟卖出近40吨病死猪肉,案值达300余万元。贩卖病死猪肉谋利,已经令人发指。更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的是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他们是政府雇请的工作人员,职责是负责无公害化处理病死猪肉。有道是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两位是靠山吃山,靠
13、水吃水,靠着死猪就赚起了死猪钱。似乎应当首先谴责一下这两名雇员的不道德,被政府雇请参与公共治理是沉甸甸的责任。可这两位,实在是辜负地方政府的信任与重托,直接站到了民众食品安全的对立面上。是可忍,孰不可忍?所以,公安部对此案的侦办,司法机关将来对此案的追究和审理,都能用大快人心来形容一下子。可是,估计人心很难大快起来。100多年前,有作家写了一部揭露美国食品安全恶劣状况的纪实作品,美国总统罗斯福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正吃着香肠,结果关于屠宰场的恶心描写让他把香肠连盘子一起扔出了窗外。这就是美国食品安全历史上的著名案例“掷出窗外”,其实我们也并不缺乏对于食品安全的类似体验。上述40吨病死猪肉到底去了哪里
14、,是不是到了我们的碗里,这样的联想未免会让我们的胃翻江倒海。“掷出窗外”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系列食品安全法规,美国政府创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前身。我们在“掷出窗外”的类似体验之余,也同样期待食品安全有一个本质上的改观。中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已有几年时间,两高还在新近出台了办理食品安全相关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最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实现了很大程度上的归总,其目的在于解决此前被广泛诟病的“九龙治水”格局。乐观地讲,食品安全的“笼子”正在被牢固地构建起来,无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从权力格局层面,都不难找到相关的例证。但是,要走到真正的食品安全状态,路还很长。法律的完备,执法的
15、严格,都只是系统工程中间的一个或几个方面。食品安全需要的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共治,所谓共治就需要包括政府、市场、社会在内的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其中,政府的主导和参与并不仅仅是指一个或几个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政府在保证食品安全的问题上,不单单是执法,更有一个自我约束的问题。以新闻中公布的这起病死猪肉案为例,显然不单单是坏人利欲熏心那么简单。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殊,他们受政府雇佣,在某种程度上是在代表政府从事病死猪肉的无公害化处理,他们的行为有着一定的公务性质,地方政府需要在法定的范围内为其负责。地方政府不能以“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的逻辑为自己开脱,因为按照行政的一般原理,有授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打着地方政府的旗号处理病死猪肉,实际上却是在转手倒卖谋利。这样一个局面,甚至比政府撒手不管病死猪肉还要恶劣得多。干这种伤天害理的勾当,其中一人从去年8、9月份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1月,两个人甚至专门建立了冷冻库,开始大量收购病死猪,甩开膀子干一场。当地政府却像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一样,有效的监督管理又表现在哪里?现在这两人已经被刑拘,可是地方政府的放任纵容该不该担负相应的责任,目前不见任何说法。我们喜欢说犯罪分子钻了漏洞,可漏洞为何如此好钻,是不是也需要一个有说服力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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