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 重伤 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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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89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
2、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第五条工伤职工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3、两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之日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日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级别,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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