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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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6452264522011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Vanadium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1-04-02 发布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发布2011-10-01 实施 I 目 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1
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钒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
3、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
4、究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2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5、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 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0-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6、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2-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5-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 11896-19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
7、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8、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3-2007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
9、定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
10、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3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1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钒工业企业 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V2O3、V2O5等氧化钒的企业。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V2O5生产工艺与装置;(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V2O3生产工艺与装置;(3)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
12、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6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
13、排水量上限值。4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2 排气量 指钒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3.14 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3.15 企业边界 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
14、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除外)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69 2 悬浮物 70 70 3 化学需氧量(
15、CODcr)80 100 4 硫化物 1.0 1.0 5 氨氮 25 40 6 总氮 40 60 7 总磷 1.0 2.0 8 氯化物(以 Cl-计)500 500 9 石油类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10 总锌 2.0 2.0 11 总铜 0.5 0.5 12 总镉 0.1 13 总铬 1.5 14 六价铬 0.5 15 总钒 2.0 16 总铅 1.0 17 总砷 0.5 18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V2O5或V2O3)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 2
16、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除外)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69 2 悬浮物 5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60 100 4 硫化物 1.0 1.0 5 氨氮 10 40 6 总氮 20 60 7 总磷 1.0 2.0 8 氯化物(以 Cl-计)300 300 9 石油类 5 5 10 总锌 2.0 2.0 11 总铜 0.3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总镉 0.1 13 总铬 1.5 14 六价铬 0.5 15 总钒 1.0 16 总铅 0.5 17 总砷 0.2 18 总汞 0
17、.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V2O5或V2O3)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6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除外)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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