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福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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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来源:2010-1-18 15:40:48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科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福建省城镇供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经验,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9章,主要规范供水企业的人员配置及职责、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在执行本标准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收集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由福建省建设厅负
2、责解释。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主 编 单 位: 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给排水分会参 编 单 位: 厦门水务集团 主要起草人:兰邵华 吴灿东 苏淡城 洪卫真主要参编人员:陆 洋 郭俊青 黄志向 游弈平 徐国富 吴元喜 杨 宇 朱丽红 肖芳苏 杨俊义 陈晓航 余庆明主 审 人 员: 目 录 第一部分 管理标准 1总则4 2人员配置及职责5 3工艺运行管理6 4水质管理14 5设备管理20 6安全管理23 7厂容厂貌25 8财务管理26 9档案管理27 附录A28 附录B29 第二部分 评价体系 1考评必备条件31 2评分标准32 3评分说明65 第 一 部 分 安 全 运 行管 理 标 准 1 总
3、 则 1.1 为加强对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提高供水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城镇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指南,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的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乡镇、开发区集中式供水企业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所称的供水企业系指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公共取水点的供水企业、由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 1.4 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建设(供
4、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供水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企业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国家标准有调整或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县)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 2 人员配置及职责 2.1 机构设置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针对工艺运行、生产技术、水质检验、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生产运行人员。 2.2 人员配置 1. 关
5、键岗位包括高压操作岗位、电工维修岗位、化验人员岗位、特种设备操作岗位、水表检定岗位;操作岗位包括泵房运行工、净水工、管道工等岗位。 2.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为100%;操作岗位持证上岗率不应低于70%。 3. 新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在三年内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新的操作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上岗。 2.3 岗位职责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 工艺运行管理 3.1 工艺运行城市自来水厂应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建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工艺段包括: 3.1.1 取水口 3.1.1.1 应建立地
6、表水取水口防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视。 3.1.1.2 汛期及台风造成洪涝灾害期间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是否完好及防汛防洪物资的储备情况,防止洪涝灾害和污染。 3.1.1.3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清理杂物。 3.1.2 泵房(泵站) 3.1.2.1 泵房(泵站)必须制定符合工艺特点的操作规程,建立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3.1.2.2 泵房(泵站)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用电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用电操作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3.1.2.3 机组的开停必须根据调度的命令或供水情况进行操作。 3.1.2.4 主要机电设备的
7、运行状态及操作的记录和报表应规范完整。 3.1.2.5 泵房泵站里的电气设备应具备双回路电源;在高峰供水期间应有备用机组,其供水能力应不低于日常主要运行机组。 3.1.3 净水处理工艺运行 3.1.3.1 净水处理工艺主要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 3.1.3.2 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在各工序段建立内部控制的水质检测制度。(1)进、出厂水量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2)出厂水浊度、余氯、总管压力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3)净水剂及消毒剂的耗量应配备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 3.1.3.3 建立净水处理工艺质量管理体系。(1)投药混合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a)净水药剂的
8、投加量应以原水混凝搅拌的试验参数为依据进行调整,有条件的供水厂宜建立自动投药系统。(b)净水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每批次检测。(2)混凝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来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定期巡视观察絮凝效果。(3)沉淀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立沉淀出水浊度的内部控制标准。(b)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定期排泥,沉淀池出现死区积泥而影响运行时应停池清理。(4)过滤工艺符合下列规定:(a)应按照设计要求,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控制主要工艺参数。(b)必须严格控制滤后水质,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要求和企业水质标准。(c)应定期对滤池滤床、承托层进行
9、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5)消毒工艺符合下列规定:(a)应严格保证消毒剂与水体的接触时间。(b)应根据管网末稍的余氯标准来建立出厂水余氯的内部控制标准。(6)清水池符合下列规定:(a)应制定清水池清洗消毒制度。(b)应检查排气通风管的防护罩,保证排气良好和防止昆虫爬入。 3.1.4 原水输水管线(渠道) 3.1.4.1 原水输水管线(渠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立原水输水管线(渠道)和沿线设备的定期巡视管理制度。(2)应定期进行全线巡视,发现危及城市输水管线(渠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3)压力式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设置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
10、4)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应受到环境水体污染,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5)原水管线的排气阀应建立周期性拆洗、维护的制度。 3.1.5 输配水管线 3.1.5.1 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输配水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维护规程,定期巡线。(2)输配水管线上的阀门应建立操作及维护管理制度。管道开关阀门应有健全的审批程序。(3) 输配水管线的排气阀应建立周期性拆洗、维护的制度。(4)应建立新建管道的竣工验收及运行前的试压冲洗消毒制度。(5)应制定管网末梢定期冲洗计划。(6)管网修复时若影响到管网水的水质,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3.1.5.2 应根据城市
11、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估标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组织进行管道暗漏检测。 3.1.6 变配电系统运行 3.1.6.1 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做好运行、交接、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 3.1.6.2 变配电设备应建立周期检测制度。电力设备、仪器仪表试验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规定。 3.1.6.3 变配电室的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试验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规定。 3.1.6.4 各水厂、泵站应依据用能
12、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6.5 电气维护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用电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用电操作证。工作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3.1.6.6 应使用管理手段实现节能降耗,有条件的宜采用技术手段来实现。 3.1.7 自动化及仪器仪表管理 3.1.7.1 自动化管理要求:(1)应制定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2)宜逐步建立厂级、企业级集散型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SCADA系统),实现对取水(包括水文、水情等)、原水输送管网(包含渠道等)、制水、供水管网生产全过程的工艺与水质检测的数据采集。 3.1.7.2
13、 仪器仪表运行管理要求:(1)应建立仪器仪表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2)应储备关键配件。 3.1.8 运行记录管理 3.1.8.1 应按规定做好各岗位的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 3.1.8.2 配备生产自控系统、水文水情遥测系统和管网远程测控系统的供水企业,应对在线检测的记录进行备份。 3.1.9 用水计量管理 3.1.9.1 应依据相关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计量管理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建卡、首检、周检、维护、保管、统计管理工作。(2)建立计量器具申购、验收、交付使用、管理、检定、维护保
14、养、处置等工作流程。 3.1.9.2 用户水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2.5等级。 3.2 工艺安全管理 3.2.1 供水厂生产工艺安全 3.2.1.1 关键设备和设备易损件应有一定的备用量。 3.2.1.2 危险品、电器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各专业的安全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 3.2.1.3 使用氯气消毒工艺的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氯安全规程,氯库和加氯间的设备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3.2.1.4 使用其它消毒工艺的供水企业应建立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3.2.1.5 危险品的存储、使用及安全措施
15、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评估及审批。 3.2.2 供水管网运行安全 3.2.2.1 输配水管道爆漏应按相应的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水及抢修。 3.2.2.2 供水管网的计划性停水应有健全的分级审批程序。 3.2.2.3 供水企业的阀井井盖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3.3 供水系统调度 3.3.1 供水企业应根据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相关规定,制定调度管理制度;并根据供水规模和范围、水源状况、水厂和管网的加压调蓄设施分布情况,设立相应调度机构。 3.3.2 生产调度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3.3.2.1 供水企业的调
16、度系统应建立管网压力遥测系统,有条件的宜建立水质遥测系统。 3.3.2.2 应合理调度水资源,保证水量、水压符合供水要求。 3.4 用户服务及投诉的管理 3.4.1 应建立用户“来信、来电、来访”的投诉处理相关流程。 3.4.2 宜建立执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3.4.3 宜建立用户热线服务系统及相关服务管理流程。 3.4.4 计划性停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建立用户停水公告体系。 4 水质管理 4.1 水质要求 4.1.1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4.1.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
17、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4.1.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经供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4.1.1的要求。 4.2 水质管理 4.2.1应严格遵守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的规定,建立水质检测机构,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4.2.2 应实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 4.2.3 宜建立班组、厂级化验室、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检验要求不宜低于表4-1的规定。 4.2.4
18、 应建立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验收制度,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2.5 水质检测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4.2.6 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4.3 水质检测 4.3.1 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及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法的规定,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日检验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生
19、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 4.3.2 水质检测原始记录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4.3.3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4.3.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3.5 供水企业的基本检测能力应符合表4-4的规定。 4.3.6 采样点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应符合现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规定。 4.3.7 沉淀、过滤等各净化工序应对浑浊度、余氯及特定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频率由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表4-1 三级检验内容检验级别 水样类别 检验项目班组
20、水源水 浑浊度 出厂水 浑浊度、余氯 沉淀水浑浊度、余氯厂级化验室 水源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管网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稍点) 中心化验室 水源水 按本标准中表4-2和4-4规定执行 出厂水 管网水 注: 1. 供水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建立水质分级检验,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2. 供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厂级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
21、成水质检验工作,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2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基本要求水样类别 检验项目 检验频率水源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国标(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每日不少于一次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3全部项目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验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验一
22、次管网水 色度、嗅和味、浑浊度、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 每月不少于两次管 网末梢水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注:当检测结果超出表1、表2、表3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表4-3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样检验项目出厂水或管网水 综合1 出厂水项目2 管网水项目3 表1、2项目 表3项目合格率(%) 95 95 95 95 95 注: 1.综合合格率为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2、3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
23、率,分出厂水综合合格率和管网水综合合格率。 2.出厂水项目合格率计算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 9个单项合格率。 3.管网水项目合格率计算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管网末梢点) 7个单项合格率。 表4-4 供水企业的基本检测能力城市供水企业类别 水源水 出厂水 管网水(管网末稍水) 备注福州、厦门市城市供水企业 GB3838中规定的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及GB/T14848中规定的所有水质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表1、表2、表3全部项目 因客观条件限制的, 不得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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