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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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4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7、住宿费人/天:150元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交通事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
2、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附: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
3、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据新华网公布,据统计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而2008年为22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而2008年为9258元。同比分别实际增长9.7%和9.5%。这样从2010年5月1日起,浙江省(除宁波市)人身损害死亡、残疾赔偿金将有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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