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郝君-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之合理性质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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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2012 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36 中 达 环 境 法 学 者 计 划 Delta Scholar Program on Environmental Law武 汉 大 学 环 境 法 研 究 所 RIEL of Wuhan University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之合理性质疑 以PM2.5制定过程为例 郝 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摘要:我国的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公布,也在按规定的“路线图”一步步实施,但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还有待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现状,找
2、出本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 PM2.5 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以后的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能有一定的帮助。关键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PM2.5 合理性 完善 一、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展历程回顾 我国可查的最早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 1982 年 4 月 6 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其立法依据是 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本次大气环境标准将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在质量区上分为三类,并依照类别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浓度限值标准。该标准控制的污染物包括总悬浮颗粒、
3、飘尘(空气动力学粒径在 10 微米以下的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等六种。本次标准的解释权委托给了中国环境科学院。1总的来说,本次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从内容上看,虽然条文比较少,规定的污染物也比较少,但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表明国家开始对大气环境质量加以关注,这对我国刚进行改革开放初期的大气环境保护,还是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的立法走上了快车道,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1989 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后,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已经宣布废止,1982 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立法依据已归于无
4、效。1996年,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本次修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本次修订的标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1)调整了该标准的名称;(2)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3)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4)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的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增加了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2 提出本次修订的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该标准的解释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享有。从前者与后者的对比可以看出,本次修订添加了新的污染物,铅、苯并a芘、氟化物。后者在标准的规定上也更为详细和严谨,在术语
5、的定义上更符合科学性。2000年1月6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此次修改单上修改的包括: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和小时浓度限值进行放宽;三、放宽了臭氧(O3)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3本次修改可以说是放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一次修改,是一次标准的倒退活动,本次修改未涉及PM2.5的相关内容。随着我国一些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不断恶化,更高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08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订项目,该项目由中国环境科学院承担4。之后中国环境科学研
6、究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标准的修订工作,到2010年年底,编制组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并向一些环保部门征求意见。时值2011年11*作者简介:郝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2012 年度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奖学生。1 参见 1982 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 参见 1996 年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 参见 2000 年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资料来源于http:gkmlhbbbgth201011W020101130374443039627.pdf,(2012 年 9 月 20
7、 日访问)。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月初,网上出现了“PM2.5风波”5。正值网上“PM2.5风波”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吵的沸沸扬扬之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1年11月16日联合对外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6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调整是将PM2.5、臭氧(8h浓度)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并收紧了PM10、氮氧化物等标准限值,提高了监测收据统计有效性要求。7直到2012年2月的最后一天,环境保护部颁布了 关于实施(GB3095-2012)的通知。8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环境质量标
8、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由此正式诞生。在此次修订中,主要的修订了以下内容:(1)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2)PM2.5正式纳入到该环境空气标准中,对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作了规定;(3)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4)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9此次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关于实施(GB3095-2012)通知来看,采取分步,分期实施。实施标准的时间如下: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
9、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10 自此,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之争算是告一段落,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计划也在一步步施行,但在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还待我们加以研究。二、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环境标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辨析 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11根据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者的研究,我国的环境标准,按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
10、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等五大类。12在级别上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类。也有学者认为是三类二级标准,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与方法标准三类国家和地方标准两级。13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标准的下属的一个子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按环境要素对环境质量标准所做的一个分类。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量值来制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气质量标准作为一个最基本的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追求。(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一般制定过程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由于我国的国务院部委的改革,而出现了几次变动,环境标准的制定权限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根据1979年的
11、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由该法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标准。到1989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999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强了对环境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的一般制定程序为:“(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二)组织拟订标准草案;(三)对标 5 指的是 2011 年 10 月 22 日以后由于
12、人们开始关注PM2.5 所引发的舆论事件。见PM2.5风波中的空气质量之争,绿色视野,2012 年第一期。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拟制定PM2.5 标准:油气田环境保护,2011 年第 6 期,p54。7 同上。8 参见关于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http:/www.lawyee.org/Act/Act_Result.asp,2012 年 9 月 28 日访问。9 参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http:/ 年 9 月 28 日访问。10 参见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http:/ww
13、w.lawyee.org/Act/Act_Result.asp,2012 年 9 月 28 日访问。11 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119 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 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119 页。13 欧祝平,肖建华,郭雄伟著:环境行政管理学第 153 页,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4。372012 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准草案征求意见;(四)组织审议标准草案;(五)审查批准标准草案;(六)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从环境标准制定的程序来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4、部门,首先要编制的环保计划任务,之后确定环保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组成环保标准编制组。由环保标准编制组负责环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要按照环保标准计划书的要求、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之后通过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标准草案的制定,最后通过审查批准等程序完成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具体的法律地位与作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行规定。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时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据此可知,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根据大气污染防
15、治法第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规定了大气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环境行政部门的责任。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目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用来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存在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脱节的情况。三、我国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定
16、位与修订程序保障缺失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管理体制比较混乱。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国家标准管理单位编制,国家有关部委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委联合发布。14在标准化法中第七条也对环境标准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时推荐性标准。”而在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国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这与以上的规定相冲突,造成我国的环境标准管理体制的混乱。环境质量标准法律上的定位不明。在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标准的定位也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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