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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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 w w.b z f x w.c o m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2、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
3、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
4、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w w w.b z f x w.c o m HJ 584-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
5、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橡胶制品工业 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企业。3.1 轮胎企业 以固态生胶为主要原料,生产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的企业。3.2 乳胶制品企业 以天然胶乳或合成胶乳(液态胶)为主要原料生产乳胶制品的企业。3.3 其他制品企业 生产除轮胎及乳胶制品外的其他橡胶制品的企业。3.4 现有
6、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3.5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a)排水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
7、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b)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本标准统计的胶料包括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乳胶制品企业耗胶量按 60%的乳胶计算(不折算为干胶)。4 w w w.b z f x w.c o m 3.9 排气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3.10 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 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
8、基准。3.1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直接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乳胶制品 企业 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6-9 6-9 2 悬浮物 40 70 15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 20 80 4 化学需氧量(CODcr)100 100 300 5 氨氮 10 15 30 6
9、 总氮 15 20 40 7 总磷 0.5 0.5 1.0 8 石油类 5 5 10 9 总锌-2.0 3.5 见注 1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基准排水量(m3/t 胶)9 100 见注 2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 1.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4.1.2 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 w w w.b z f x w.c o m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直接排放限值 序
10、号 污染物项目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乳胶制品 企业 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6-9 6-9 2 悬浮物 10 40 15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10 80 4 化学需氧量(CODcr)70 70 300 5 氨氮 5 10 30 6 总氮 10 15 40 7 总磷 0.5 0.5 1.0 8 石油类 1 1 10 9 总锌-1.0 3.5 见注 1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基准排水量(m3/t 胶)7 80 见注 2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 1.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
11、。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6直接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乳胶制品 企业 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6-9 6-9 2 悬浮物 10 10 40 3 五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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