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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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
2、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3、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资质证书证明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5、承接项目未造成任何影响的,处行业收费一倍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罚款。(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接项目未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处行业收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接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以上情况同时处行业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倍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原发证
6、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以上情况同时处行业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1的处罚标准处罚。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1的处罚标准处罚。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7、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8、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1)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验核的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的;(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3)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重大
9、利益的,经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认为属同性质等面积的位置调整的; (5)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对城乡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回填:(1)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属上述1所列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继续建设的;(3)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后不符合上述1所列情形的。3、应当拆除,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1)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10、拆除后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2)违法建设工程附着在合法建筑上,且无法从合法建筑的空间结构中完全分割开的;(3)经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处罚的。3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11、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报一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报二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报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处五万元的罚款。4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从轻、减轻及免于行政处罚情节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建设行为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且经主动改正后,消除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2、危害后果轻微,且不涉及损害相邻权人利害关系的,减轻处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其他情形。5测绘单位出具质量不
12、合格的测量报告及附图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测绘单位出具质量不合格的测量报告及附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处记过处分。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处严重警告处分。7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者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法
1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资料已出境的,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测绘成果资料未出境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其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处记大过处分。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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