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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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2006年12月4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标发【2006】206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开展,强化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第三条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质量技
2、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第二章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
3、任务第六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二)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三)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四)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要完成以下任务:(一)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二)企业
4、标准体系应包括企业内建立并实施的各项技术标准,质量、环境管理标准、文件等,形成一套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三)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明确企业内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四)有计划的在企业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的全员培训,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此为依据组织企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六)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技术与标准的相互促进,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七)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八)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分工向省、市质监局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由受理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进行确认。(九)通过确认的企业由省质监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GSP)”证书,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GSP标志(样式见附件一)。第八条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章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第九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填写山东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经所在县(市、区)质
6、监局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后报市质监局。第十条市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一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企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县(市、区)局具体负责管理企业的创建工作。第十二条市质监局每季度应组织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了解企业创建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督促企业按计划开展工作。对工作严重停顿、不能按计划完成创建的,应建议企业书面向省质监局提出中止创建的申请,报省质监局备案。第十三条市质监局应推动本市建立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
7、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第四章 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成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是市级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至少有5名以上专有的、经省质监局培训发证的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第十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为接受企业委托,组织标准化指导专家从事以下服务:(一)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及标准体系建立的咨询指导工作;(二)开展与企业标准体系相关的知识培训;(三)参与企业自我评价,对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是指经省质监局认可的、有资格接受标准化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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