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西生源地助学贷款宣传材料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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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说明一、贷款政策(一)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二)借款学生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或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本县(市、区);5. 不为预科班学生,不为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进修类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6. 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7. 申请表必须获得“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2、、毕业高中(大一新生)”其中之一盖章确认申请资格;8. 符合以下贫困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完成学业的基本费用:a、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b、孤儿及残疾人家庭;c、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d、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e、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f、无稳定收入(或低收入)的单亲家庭;g、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h、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i、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家庭;j、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三)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条件:1.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2.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
3、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应首选在本县区具有固定住所的直系亲属;3.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 共同借款人的户籍与借款人户籍同在本县(市、区);5. 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6. 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借款学生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四)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且不超过6000元,必须以百为单位。(五)贷款用途:首先用于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做生活费,不得挪作它用。(六)贷款期限:不
4、低于6年,不超过14年,原则上不展期。(七)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八)本息偿还: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付利息,按合同还款计划还本付息。(九)办理日期:申请受理开始日期:2012年05月01日起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具体受理并签订合同时间由各县区资助中心合理安排申请受理结束日期:2012年09月30日办理电子回执截止日期:2012年10月15日,超过该时间未办理视为放弃贷款(十)其它要求:发生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偿还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国的学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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