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之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转换与选择.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再审之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转换与选择.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 2 9卷第 4 期 V0 I 2 9 No 4 丽 水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L I S HUI UNI VE RS I TY 2 0 0 7年 8月 Au g 2 007 民事再审之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转换与选择 兰 凯 军(丽水学院 人文学院,浙 江 丽水 3 2 3 0 0 0)摘要:我 国现 行 的审判监督 程序,由于过 于强调 国 家干 预 的功能、忽视 当事人 处分权、再审 启动主 体宽泛、具体程序的缺失等等原 因而暴露 出越来越 多的问题与缺陷,改革我国审判监督程序 已经成为 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 内容之一。然而,如何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在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见解
2、,尚未 形成 统一意见。文章认为,以再审之诉作为制度基础的再审程序 能够充分体现 当事人主导程序之基本理 念,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交给当事人,能实现审判监督的回归,切实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 公正。在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上,文章从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审理 两方面提 出了初步的设想。关键词: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再审制度;再审之诉 中图分类号:D9 2 5 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l O 0 8 6 7 4 9(2 0 0 7)0 4-0 0 0 4 0 4 T h e L a ws u i t o f C i v i l Re-j u d g e me n t:t h e C h a n
3、 g e a n d C h o i c e o f t h e J u d g e me n t S u p e r v i s i v e Pr o c e d u r e i n C h i n a L a n Ka ij u n (C o l l e g e o f Hu ma n i t i e s,L i s h u i Un i v e r s i t yLi s h u i Z h e j i a n g 3 2 3 0 0 0Ch i n a)Ab s t r a c t:I n t h e a c t i v e j u d g e me n t s u p e r v i
4、 s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i n C h i n a b e c a u s e t h e f u n c t i o n o f n a t i o n a l i n t e r c f e r e n c e i s o v e r e mp h a s i z e d,t h e r i g h t o f p a r t y i s n e g l e c t e d,t h e p r i n c i p a l p a r t o f s t a r t i n g a r e-j u d g e me n t i s wi d e,a n d t
5、h e c o n c r e t e p r o c e d u r e a r e l a c k e d o f,t h e r e e x i s t ma n y p r o b l e ms a n d s h o r t c o mi n g s T0 r e f o r m t h e j u d g e me n t s u p e r v i s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i n Ch i n a i s a n i mp o r t a n t c o n t e n t i n r e c e n t j
6、 u d i c a t o r y r e f o r mHo we v e r,t h e r e a r e s o me d i f f e r e n t i d e a s a b o u t t h e r e f o r m i n a c a d e mi c c i r c l e s。a n d t h e r e a r e n o c o n s e n s u s o f o p i n i o n a mo n g t h e mI n t h i s a r t i c l e,t h e a u t h o r d i s c u s s e d t h e
7、p o s s i b i l i t y o f i n c a r n a t i n g t h e p r o c e d u r e wh i c h i s l e d b y t h e p a r t y t h r o u g h a s y t e ma t i c b a s i s f o u n d e d o n t h e l a ws u i t o f r e-j u d g e me n t,i f t h e r i g h t o f s t a r t i n g a r e j u d g e me n t p r o c e d u r e i s
8、 i n t h e h a n d o f t h e p a r t y,t h e s u p e r v i s i o n j u d g e me n t wi l l b e r e a l i z e d,t h e l e g a l r i g h t o f t h e p a r t y wi l l b e p r o t e c t e d a n d t h e j u s t i c e wi l l b e ma i n t a i n e d S o me p r i m a r y s u g g e s t i o n s o f s y s t e m
9、a t i c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t h e l a ws u i t o f r e-j u d g e me n t h a v e b e e n g i v e n Ou t Ke y wo r d s:s u p e r v i s i o n o f j u d g e me n t;p r o c e d u r e o f r e-j u d g e me n t;s y s t e m o f r e-j u d g e me n t;l a ws u i t o f r e -j u d g e me n t 收稿 日期:2 0 0 7
10、 一O 4 2 2 作者简介:兰凯军(1 9 7 2 一)。男,畲族,浙江丽水人,讲师,硕士。维普资讯 http:/ 第 4期 兰凯军:民事 再审 之诉:我 国审判 监督 程序 的转换 与选择 一、我国 民事再审制度之检讨 各国对 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误,均设置了救济或者 纠正 程序。再审 程序之 目的主要在 于为当事人提供最后 的诉讼救济机会和救济 手段。我国再 审程序作 为一种特殊 的纠错 和救济 程序,是在 一般救 济手 段 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对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但仍 有错误 的民事判决和裁 定根据 法院再 审决定、检 察 院抗诉 或者 当事人 的申
11、请加 以 纠正 的程 序。但是,建立 在审 判监 督权基础上 的我 国再审 制度 近年来 暴露 出越来 越多 的问 题与缺陷。主要表现在:首先,以审 判 监督 权 为 基础,漠 视 当事 人 之 处分 权。在我 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 了引起再 审 的三种途 径。虽然 法 律规定当事人可 以申请再 审,但 是 由于未将 之作 为再审 之 诉对待,致使 当事人 申请 再审这 一 引起 再审 程序启 动 的最 重要途径 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当事人没有 必然启动再 审 程序之权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所主导行使 审判监督 权 力的程序。从法理上分析,民事诉讼法涉及 当事人私法 的 领域内的权 益,强调
12、的是意思 自治,崇 尚的是权 利的 自由处 分,国家或者社会一般 不应干 预或者 尽可 能少地 干预。作 为中立 的裁 判者 的法 院主 动发起程序 的变 动,混淆 了其 自 身的角色定位与 制度 功能;而作 为法律监 督机关 的检 察 院 一般 不应对私法领域 内的 冲突进行 干涉,以免 打破 当事人 双 方平 等的诉讼地位,造成对立双 方利益的失衡。其 次,再审启动程序 缺乏明确规 范,导致诉讼效 益的严 重低下。现行立法的粗 线 条、宽 口径导致 再审 程序缺 乏明 确 细致 的程序规范予 以约束。立法对法院依职权决定 再审 无论在对象、理由与时限上均 无明确 的限制,不知道 哪一级 法
13、院,不知什么时候,亦 不论 当事人 的意思 如何,任何 一个 案 件随时随地都有可 能因所谓 的确有 错误 被提审 或再 审。检 察机关坐拥法律监督 权随 时可能启 动再 审,破 坏 了法院 裁判 的安定性与稳定性。当事人申请 再审缺乏具体规 定而 流于宽泛与随意,法院裁判作 出之后,当事人不是着 眼于遵 从 法院的权威结论,而是继 续到处 游说,四处 上访,寻求 左 右 法院裁判的制度、人事 与权力资源,影 响了司法 的权威 与 安定。再审程序被反复启动,有些案件经过数 次审判,最终 还是 回到初审的结果或者 不 了了之,造成 司法资 源的 巨大 浪费。第三,再审提起 的时效 期 限规定不
14、合理。其 一是 当事 人能 申请再审的时 间过长。民事 诉讼 法规定,当 事人 申请 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后 2年 内提 出。我国 诉讼法规定法人 申请强制 执行 生效裁 判的期 间为 6个 月,个人 申请强制执行 的期间 为 1 年。生效 裁判 确定后,当事 人 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处于确定状态,当一方不履 行义务 时,按照法律规定,因一方 申请 即进 人强制 执行 阶段。执行 程 序完结,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 已经稳定,人们便 可按照 目前 的 状 态从事生产 和 日常生 活。然而,现行 法律规 定在 2年期 限内,均可 申请再审,一旦 进人再审,势 必打破 已经稳 定的 生产、
15、生活状态,又 引发 已经平 息 了的纠纷 故 2年 的期 限 过长。相对来说 德 国、日本、法 国诉讼法 规定 当事人 申请 再审期限较短 即为一个 月或两个 月o L Z 3 其二是法律对 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 院提 起再 审程序 并无 期限限制,危 害更大。这种无期限限制再审 程序 尤 其 因其 不是 基于 当事人 的意 愿而是 由法定机关提起再 审程 序 导 致 引起 再审 程序 的随 意 严重扰乱人们 的 日常生活 使得案件当事人违背 自己的 意愿而不得不再次被 卷人诉 讼 中。再 审期 限无限制 违反 程序效率原则 人为地提高诉讼经济成本 对裁判 的确定 力 是一种严重的破坏。一宗案
16、件 如果为公正 的原 因。在数 十 载后 再次启动再审程序 其付 出的代价是 昂贵 的 这本 身有 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第四 再审次数无限制 造成再审程序 混乱无序。诉 讼 法规定当事人 可 以申请再 审。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 院亦可 以启 动再 审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再审几 次,导致 再审无终 审。法律这样规定 的 目的 旨在增 设再 审的审级和次 数 认 为案 件审理 次数越 多,就越 能体现公 正。殊不 知这是 一种 误 区,再审无次数限制,只会增加腐败 的渠道和严 重破坏 当 事人现有 的安定。根 据最高人 民法 院司 法解释,人民检察 院提 出抗诉,法院再审维持原 判的,
17、原提出抗诉 的检察院的 上级检察 院再 次抗 诉的,法 院应当受 理。由于 法律没有 限 制再审次数,再 审没有终 审,当事人可以无限期无 次数限制 地再审下去 再 审程序处 于无序状态。再审 程序无序状态 使再审主体滥用再审权利,随意破坏 司法权 威、蔑视 法院的 审判权,使得我 国二审终 审制度形 同虚设,有些 当事人 以此 为合法手段逃避经法院确认的其应该承担的义务。这种情 况极 容易干扰法律 的正 常秩序,在 一定程度 上造成 执行 难 等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是一 种引导 纠纷 良性 解决 的机制 程序 的缺陷必然会导致矛盾 的不 良演变,不利于 民事法 律关 系 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正轨
18、化。应 当寻找一 种合 理的改革途 径,改进现行 的民事再审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 效用和体 现 程序正义价值。二、当前 改革再 审制 度的几个思路及评析 现行再审程序的若 干缺陷,已经严 重损 害 了法 律 的权 威、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以及社会 秩序 的稳定,改革 我国 民 事再审制度已经成为学 界 的共 识。然而 究 竟怎样 改革 民 事再审制度,目前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 的意 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 规范 现行 的再 审程 序,严 格提起 再审的条件,限制提 起再 审的 时间 次数。此 意见 以坚 持 现有制度为前提 主张渐进地 修缮 与改 良以使 再审制度 继 续发挥作用。此观点简
19、单明了,操作易行,但没有触 及再 审 制度的根本 问题:没有解决再审程序的主导权问题,仍然坚 维普资讯 http:/ 6 丽 水 学 院 学 报 2 0 0 7年 持职权主义倾向,忽略 了当事人 在再 审程序 中的主体地 位 与主观感受。仍然借审判监督之名,行侵犯当事人处分权之 实。第二种观点 主张建立 三审终审 制 同时实行严 格 的再 审制度o C 钉 这 种观点为不少学者所倡导。笔者以为,根 据世 界各 国的立法实践 以及我 国的实际情 况,建立三 审终审 制 度乃是情理之 中 无 可厚非。但 是,需 要注 意的是,建立 三 审终审制度本身并不能完全去除生长于二审终审体制下的 再 审制度
20、 的顽疾。再审制度的问题部分可能是与 目前审级 少 法 官素质不高等 原因容易造成 司法不公 相关,由此通 过 三审 的确可 以解决一 部分适 用法 律错误 的案件。但是 这 种观点仍然存在两大方面 的问题:首先 就三审制度建构而 育,自然面临着许多挑战性的难题,诸如 它改变 了高院 与最 高 院的主要职能 会大大增 加各高 院和最高 法院 的案 件压 力,它会在地 理上给当事人 的诉讼带来不便 它颠覆 了我 国 传统 的诉讼体制,操 作起来 困难重重 等等,不一而 足,暂且 不谈。其次 这 种观点 的主要 缺陷在 于仍然 坚持审 判监督 为主导 漠视 当事人 的程序主动权。再审程序的基础、理
21、念 以及思维方式的僵化不变,单纯 靠审级 的简单 增加无 法保 证二审终审下的再审顽疾 不会在 三审终 审下 的再现、继续 滋生与泛滥。也无从保证 当事人在经历三审终审 之后 就能 够安于现状。不会继续 申诉寻求 制度 内外的各 种资源 以左 右法院的判决。更无 法避 免在三审 终审制 度下,法院 与检 察 院肩负审判监 督的职责 与使命,按照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 的惯性 思维,不顾 当事人 的意思而依旧 自行启动再审 程序,从 而破 坏当事 人私 法权 益 与私人 秩 序的 安定 与和谐。因 此。这种改革方略并不彻底 治标不治本。第三种 观点 主张设立再审之诉 以置换现行审判监督 程 序。这
22、种思路借鉴德 国、日本等国立 法体例,取消法 院决定 再 审和检察 院抗 诉引起 再 审,变 当事人 申请再 审为再 审之 诉,将 当事 人作为启动再 审程 序的主体,按照诉的要求 明确 规定再审 当事人适格、当事人 提起 再审的要 件、再审之诉 的 管辖、再审期 间等等问题。5 笔者赞成在我 国建立 民事 再审之诉 制度。笔者 认为,在对 民事再审程序进行 重构 时,必 须贯彻 民事诉 讼的基本 理念,坚持实体 正义与程序正 义并重,弱化 民事诉讼的 国家 干预色彩 加强当事人 的程序 主导权,发挥当事人意思 自治 的功能。纵观世界各 国的立法 例,大 多数大 陆法 系国家再 审程序 的启动
23、均是由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启动的。我们要借 鉴这些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实际,确立再 审之诉制度。在我国确立 再审 之诉制度。依 照诉的 原理与 标准来设 计并 约束再审的启动、进行与终结,发 挥当事人在 再审程序中的意思 自治功 能,不仅可 以规范再 审程序 的合 理运行 改变现在启动再 审主体 过多 而且不合 理的混乱 状 态 使法院和检察院从错综复杂的审判监 督的被动、尴 尬困 境中摆脱出来 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 诉权 充分 自由的行 使 从程序上更加富有成效地 保障 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 尤 为重 要的是 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的主导权 并由这种权种的自 我运动大大释解了社会各 界以
24、法律监督之名施加于法 院与 检察院身上的压力与负担。三、再 审之诉的法理及意义 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特点在于这种对生效裁判的程序 和制度是建立在诉的基础之 上 的 是 以诉 的原理 和制度 为 基础的。就一般意义而言,诉是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 法院提出的裁判某项民事争议的请求。诉的提起原则上取 决 于当事人 的意志,只有原告 提起诉 才 可以启动诉 讼程 序 或形 成诉 讼系属 诉是 引发 民事诉 讼程 序的根 本动 因。法 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法院之 所以 能够对案 件进行 审 理乃是因为当事人享有诉权并祷之实现于法院 不管是一 审诉讼程序还是二审诉讼程序 都是因为当事人具有诉权 并诉
25、诸于法院才启动的。按照同样的基本原理 建构在再 审之诉制度基础上 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也应该 是因为当事人 行使了再审诉权 引发了再审的进行。如同一审诉讼程序 和二审诉讼 程序 一样,再 审程序 的启动 维系 当事 人身 上。当事人有没有再审诉权,是否具备诉的利益 符不符合再审 之诉的要件就决定了再审程序能否被合法的启动与展开。法 院作为 中立 的裁判者其职责仅仅在于审 查当事人再审之 诉是 否符合法定的要件,决定 是否受理 并裁 判当事人 的诉 讼请求。再审之诉的原理 及其 意义 具 体还 可以通过 下列 几个方面来诠释。首先,再审之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淡化国家干预色 彩。民事诉讼解决 的主要
26、是私权 纠纷,不承 认当事人 的程 序主体权,不发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作用,就不可能建构科 学的纠纷解决机制。现行 以审判 监督为 基础 的再 审程 序,因为其具 有强烈的国家 干预 色彩 已经备受 争议和指责。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的民权受 到前所未 有的尊重与保 护。在法律的框架下,公 民能够 自由、充分地 享受与行 使权 利 是所有 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准则与信 念。以诉 讼 的形式处分 自身的实体权利 与程 序利益,只要 于法有据 就 无可厚非。再 审之 诉,就是按照诉的要求 把再 审程 序的启 动权 交付于利益直 接相关 的当事人而 非法 院和检 察院。以 此彰显尊重公 民权
27、利、保护 当事人 自身权 益之现 代司法 理 念。其次,再审之诉规范再 审启动,畅通再审渠道。我 国再 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渠道:我 国法院决定启 动再审、检察院 抗诉引发 以及 当事人申请再审。前面两种渠道基本 上必然 可导致再审 的启动,当事人 中请再 审仅仅具 有 可能启 动再 审程序 的或然性并不 具有必 然性。事 实上 在我 国法学 语 境 中。以审判监督权 为基础 的再审 程序与大 陆法 系国家 民 事诉 讼制度中的l 二 l 当事人行使再 f 诉权 为基 础的再审程 序 维普资讯 http:/ 第 4期 兰凯军:民事再审之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转换与选择 7 迥乎相异 貌合神离。法
28、 院与检察 院基 于审 判监督 的再 审 启动可能是一厢情愿,而 当事人无 端被 卷入 也可能 情非得 已。真正体现 当事人 自身愿望的 申请再审却往 往路径不 明 确 渠道不畅通。再审事 出多 门,任何一方不满 意都 可以 引 发程序的动荡 法 院裁 判稳 定 和 司法 的权威 也 无从 谈 起。只有赋予当事人再审之诉 的权利,明确其应 当履行之 义务 再 审启动的主体 才清晰明确。最 后,再审之诉化解纠纷,摆脱 缠诉。现行再审 程序 因 为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生效 之后 四处 上访 各地 申诉而 无 休无止,恶性循环。法院 与检察 院负 担沉重。苦 不堪 言。立 法取 消法 院依职权发 动再
29、审 权后,当事 人 向法院 申诉就 会 变得毫无意义。但若立法继续保 留检察院对 一般 民事案 件 的发动再审权,申诉状“满天 飞“的状况 无疑会从 法 院转 向 检察院。因此,彻底解决 问题 的办法就是,取 消法院与检 察 院 的再审启动权 而改 由当事人 提起 再审 之诉。严格 遵 循 诉 的要件的要求来 审查再 审 的诉 讼请 求。这样,现行 的 大 量 申诉状就因不符合诉的要件而被排除在外。四、再 审之诉 的制度构 建 程序的实质是管理 和决定 的非人 情化,其一 切布 置都 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_ 6 在我 国废 除申诉 以 及 申请 再审的概念,引入再审之诉的制度,以
30、再审诉 权置换 审判监 督权 作为再审制度 构建 的基础,重新 塑造 我 国的 民 事再审制度,迫切要求 确立一 整套 与再审诉 权相 配套 的再 审程序性 规定。(一)再审 之诉 的要件 再 审之诉如 同起诉 与上诉,必须具备相应 的诉 讼要 件。再 审之诉 的要件 可以分 为两个 方 面:形 式与实 质要 件。再 审之诉 的形 式要 件包括:(1)当事人应 当提交 合法 的再 审诉 状。诉状必须载 明当事人 的基本 情况、再审 的诉讼 请求 和 事实理 由等;(2)依法交纳案件审理 费,依法免交、缓交 的除 外。具备上述合法要件是再审程序继续下去 的前提。再 审 之诉 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
31、(1)再审的对象。按照我 国民事 诉讼法 的规定,再审的对象 只能 是 已经 发生 法律效 力 的裁 判文 书,包括判决和裁 定。针对 判决确 有错误 均 可以提 起 再 审,理论界并无争议,但对 于裁定却 另 当别论,因为 不是 所有 的裁定都可 以并且有 必要再 审。这 与再 审的 目的、效 率 与成本等各种 因素相关。按照现 有 的裁 定事 项来 看,对 不予受理与驳 回起诉 这两 类裁定 是允 许再 审的。另外 按 照我 国最高 法院的司法 解释 当事 人达 成的 调解协 议书 确 有错误 的,可 以提 起再 审 加 以纠 正。这种 做法 值 得商 榷。与判决书不 同 调解书是 当事人
32、运 用 意思 自治 自由处分 的 结果,不宜采用再审之诉 加以解决 对于调解 书确有违 法事 项 的可 以请 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请求 撤消 调解协议 的诉 讼程序来完成。其他 国家和地 区的惯例一般也 不把调解 协 议列为再审的对 象。(2)再 审之诉 的期 间。设 立期 间制度 的意义在于督促 当事人尽 快行 使权利 避 免纠纷 处于 悬而 未决的状态。同时也可以限制当事人无限期地提起再 审之 诉,避免给法 院的裁 判活 动带来 负面影 响。提起 再审 的期 间不宜过短 否则不利于 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 但也 不能 过长,否则不利于诉讼和裁判的安定性。(3)再审之诉 的法 定理 由。要解
33、决随意 启动再 审 的问题 必须 对 当事 人再 审 之诉 的法定事 由作详实 的规定。纵 观德、日、奥地利等 民事 诉 讼法较为发达 的国家,再 审事 由均 具体 明确 易于操 作。以 日本为例,日本民诉法 规定 的再审 理 由达 l O种 相 当具 体和明确。域外的规定值 得我 国学 习 与借鉴。笔者 以为。根据我 国的实际情况 再审 的法定 事 由主要包括 以下 几 个 方面:首先 程序方 面 的事 由 主要有:裁 判法 院 没有管 辖 权;审判组织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 不能参 加审判 的法 官参 加了审判;审判法 官犯有 与案件有关 的职务 犯罪;诉 讼代理 人 欠缺代理权;未经合法传
34、唤而缺席判决;遗漏必须参 加诉 讼 的当事人;对 与本案有关 的诉讼请求未 于裁判;超越诉讼 请求事项作 出裁判;等等。其次,实体方 面的事 由 主要有:作 为裁判基础 的证据 是虚 假的;作为裁 判基 础的 法院裁判 或者行政处分被变更或 者撤销 的;判决的理 由并 不具 备;等 等。(二)再 审之诉 的审理 再 审之诉 的审理 包括 两个 阶段:再 审之诉 的 审查阶段 和案件 的审理 阶段。在再 审之诉 的审查 阶段 主要 是审查再 审之诉 的当事人是 否适格、是 否符 合期 限规定、是 否具 备法 定 的再审理 由等等。只有再审之诉的形式要件就 实质要件 都符合时,法院才对案件进行再审
35、。在案件审理 阶段,根据 大陆 法系 国家的惯 例 以及秉承 我 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原来 是何 种程序 重新 审理的案件 就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在确立再 审之诉之 后,有 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按 照 当事 人主义 原则 的要求 原 裁判是否停止执行应 当基 于 当事人 申请 法院 不得主动 为 之;其次 再审之诉基 于当事人 诉讼请求 为 之,故再 审 的审 理范 围应以 当事人请求的范 围为限。参考文献:1 江伟 民事诉讼法学 M 上 海:复旦 出版社 2 0 0 2:8 9 E 2 3 邓 自力,杨 新 海 论 民事再 审 的正 当程序 M 中 国审 判 监 督 改 革 与研 究 2 0 0 2:2 3 6 3 常怡,唐力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 分析 J 河北法学 2 0 0 2(5):l 2 一 l 9 E 4 3 傅郁林 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 从 民事程序视 角的 比 较 分析 J 中国社会科 学 2 0 0 2(4):8 4 9 9 5 张卫 平 转换 的逻 辑:民事 诉讼 体制 转 型 分析 M 北 京:法律 出版社,2 0 0 4:1 3 5 6 季卫 东 法治秩 序的建构 M 北京: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社,l 9 9 9:5 5 维普资讯 http:/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