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强制执行公证”之对比研究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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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之对比研究之对比研究之对比研究之对比研究德恒律师金融信托团队卢春阳律师卢春阳律师卢春阳律师卢春阳律师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该规定与物权法及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大大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之后,江苏省高院在发布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浙江省高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均对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进行了具体的适用性规定,更有温州市、南通市、淮安
2、市、上海市等地基层法利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决见诸报端,这意味着运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将拉开司法实践的序幕。对此,本所律师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以梳理,并就存有争议问题作以分析。一、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一、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特殊之处特殊之处”(一(一)程序特别程序特别一审终审制一审终审制、独任审判独任审判、设定审限设定审限,旨在提高诉讼效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0 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30日内,或公告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3、。前述规定,均体现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及理念。(二)管辖特别(二)管辖特别专属法院管辖专属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是一个专属管辖的规定,就该规定可能存在如下问题:1 1、对约定管辖的突破、对约定管辖的突破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会在抵质押等担保合同中约定于己有利的管辖方式,但如果按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则该等约定管辖则无法适用,只能向前述2的专属管辖法院提起诉讼。2 2、对级别管辖的突破、对级别管辖的突破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管辖制度,各地方法院亦相应
4、制定了辖区内级别管辖的标准,但根据前述规定,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论标的额的大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要素分解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要素分解(一)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权利主体(一)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之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依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讼。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是提起该特别程序的权利人。1 1、担保物权人的界定担保物权人的界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这也为我国物权法所确认,因此,我们认为有权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权利主体包括抵押
5、权人、质权人及留置权人。但人民法院报 2012 年 12 月 9 日发表的署名为高民智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中提出,根据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仅限于抵押权人(物权法第 195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应在实体法的范围内实施,因此,质权人、留置权人不享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0 号)亦规定,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包括:(1)抵押权人;(2)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3)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4)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5)法律规定的
6、其他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对此,我们认为前文的观点以及江苏省高院的会议纪要有失偏颇,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就相关问题阐述如下:3(1 1)担保物权人界限清楚)担保物权人界限清楚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权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人为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这已为我国物权法所确认,无任何争议。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所述,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就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变卖、拍卖担保财产有过类似的争议,因此,本
7、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相关权利主体为担保物权人,以解决之前的纷争。(2 2)将担保物权人限于)将担保物权人限于“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违反了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违反了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力救济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起诉权不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可诉之争议寥寥无几。物权法之所以明确规定抵押权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力救济途径,原因之一是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实际控制,如果没有抵押人的配合,拍卖、变卖将难以进行,所以明确规定公权力予以救济。对于出质物、留置物而言,一般由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实际控制,担保物权实现较为容易,因此,未明确规定可寻求公力救济的方
8、式实现权利。但这并不是排除了质权和留置权不得借助公力救济予以实现,现代社会私权一般都要依靠国家公权力给予保护,自力救济仅例外的予以承认,质权人、留置权人自行处置出质物、留置物即是法律对自力救济的一项特别承认,但不是对寻求公力救济权利的剥夺。而且,随着社会的多样化,自力救济作为权利的保护方式适用的范围越来越窄,就质权而言,诸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性质押,质权人对质押标的并不是完全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如出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也必须借助公权力方能实现质权。因此,我们认为质权人、留置权人与抵押权人构成担保物权人的整体,均享有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权利。2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其他有权请
9、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包括物权法第 220 条规定的出质人、第 237 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以及我国合同法286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浙江高院的规定中,将抵押人也纳入这一范围,我们认为从法律权利对等性4的角度而言,作为抵押权人的对手,将抵押人也纳入可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权利主体范围是合理的,但具有欠缺“法律明确规定”的瑕疵。(二)司法审查的内容及程度(二)司法审查的内容及程度民事诉讼法第 197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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