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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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文 件 号】京社保发1999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9-01-15【实施时间】1999-01-15【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现就经办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含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办代办社会保险业
2、务的机构单位与分工(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工作。(二)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代办居民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含居民户口在其他区(县)下属街道(镇)下同)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基本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等费用发放工作。(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也可直接经办居民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基本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等费用发放工作。当前页码:2ht
3、tp:/ 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须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个人委托存挡人员须出示个人委托存档协议书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原为下岗人员的,还须出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下同)和下岗待工证(复印件一份,下同)。(二)个体工商户和其雇佣的城镇人员须出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原为下岗人员的,还须出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和下岗待工证。在职介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雇佣的城镇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办理。(三)只有职业人员须出示居民身份
4、证、户口簿和与现就业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务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职介中心和街道(镇)劳动部门(以下简称: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在验审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留存上缴)后,与被保险人签订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协议书(样式附后),同时,被保险人还须填写一份个人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并提供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四、被保险人在确认经办、代办机构单位核定的年度缴费金额后,一次性足额缴清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其应缴纳的12个月养老保险费可按照本人选择的结算时间足额缴清。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业务程序与要求(一)被保险人办
5、理完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个体工当前页码:3http:/商户和雇工及自由职业人员,个人账户建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职介中心或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个人账户建在职介中心或街道(镇)劳动部门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二)被保险人缴费后,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须填写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六)(以下简称“表六”)和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表四)(以下简称“表四”)。各经办、代办机构依据“表二”和“表六”为被
6、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将“表四”汇总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据;各代办单位将“表二”、“表六”和“表四”同时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四”按现行程序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同时依据“表二”和“表六”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形成养老保险关系。(三)个人账户的转移 1被保险人工作调动或缴费渠道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和变更。被保险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被保险人跨省市调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同时转移。2在职介中心存档的被保险人,在市内调动并要求变更缴费渠道的,由职介中心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以
7、下简称“表十”),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以下简称“表十一”),调入单位依据“表十一”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做缴费人员增加。有过缴费记录的自由职业人员转到职介中心存档并继续缴费的被保险人,职介中心依据调出单位开出的转移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3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变更缴费渠道的,原在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开出表十,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办表十一;原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由被保险人提出转移申请,区(县)社保经办当前页码:4http:/机构直接开出表十一一式三份。一份报调入单位,作为缴费人员、缴费金额增加并
8、建立个人账户的依据;街道(镇)劳动部门和被保险人各留存一份。有过缴费记录的被保险人,转为个体工商户后继续缴费的,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依据原调出单位开出的表十一转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做缴费人员的增加。4被保险人跨省市转移时,按现行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四)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 1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退休费;被保险人缴费期间死亡或转为外国籍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个人账户本息。2在职介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由职介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申报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表十五)(以下简称“表十五”
9、),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个人账户清算单(表十六),(以下简称“表十六”),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十六审批退休。职介中心接到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后,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留存;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街道(镇)劳动部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依据其在月报中做退休人员和退休金额的增加。3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由被保险人档案所在单位按现行规
10、定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表十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表十六”。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持“表十六”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然后将退休审批表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接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据其做月报中的退休人员和退休金额的增加,同时填写“表十七”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退休当前页码:5http:/人员数据库。4在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其退休前一个月申报“表十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表十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接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据审批表填报表十七,同时做退休人员和退休金的月报
11、增加。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七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六、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业务程序与要求(一)被保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应将被保险人缴费情况分别填入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以下简称失业管理卡片、失业台账,样式附后)。每月30日前,各代办单位持失业管理卡片或失业台账和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样式附后)到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审手续。(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验审各代办单位报送来的基金收缴月报表和失业管理卡片及失业台账,经核审后
12、,双方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每月30日前,各代办单位以转账支票结算形式向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费。(三)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各代办单位上缴的失业保险费以转账支票结算方式,转入市社保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存款”专户。(四)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上报上季度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费收缴情况季报表时,需将被保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填入表中的相关栏内: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填入隶属关系与经济类型的“其他”栏内;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填人隶属关系的“街道(镇)”栏与经济类型的“私营个体经济”栏内。当前页码
13、:6http:/(五)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存档期满且不再续存,职介中心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其档案交给本人,由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档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失业管理卡片审核下发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据此,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领的求职证,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六)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其档案在职介中心存档的,由本人持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职介中心办理退档手续,其本人再持个人档案和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
14、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档案韵有关证明材料和失业台账审核下发通知单,据此,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申领的求职证,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如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仍由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的,其本人须持价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求职手续,与此同时,街道(镇)劳动部门持其档案和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救济金核定手续,待上述手续办妥后,凭本人的求职证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七)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人员被辞退后,其本人档案在职介中心存档的或本人的档案与个体工商户雇主的档案在同一个街道(镇)劳动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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