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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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未经备案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第三条 主办券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2、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2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申请业务申请 第四条 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三)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
3、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交易技术系统;3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
4、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申请从事的业务及业务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说明,主要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说明等;(七)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4 (八)公司章程;(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
5、文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以下简称“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公告后,主办券商可在公告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五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或www.neeq.cc)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
6、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名称变更备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五)原业务备案函;(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名称变更备案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收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与主办券商重新签订协议书,换发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申请新增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第八条
7、所列(一)、(四)、(六)项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主办券商新增业务备案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与申请主办券商签订补充协议,出具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申请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或不再具备相关业务备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书面通知该主办券商并公告。主办券商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应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
8、所托管的主办券商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其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承 6 担相关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业务管理业务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对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保密意识。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应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9、其执业情况、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分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暂不受理主办券商及其相关 7 人员出具的文件。主办券商首次推荐公司挂牌前,应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建立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系统、做市报价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等,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主办
10、券商应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转让信息管理的规定,按要求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信息。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主办券商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股票转让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外使用转让信息。第二节第二节 推荐业务推荐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准确调
11、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 8 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审核股份公司股票挂牌申请,并在审核基础上出具内核意见。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报告。主办券商可以根据申请挂牌公司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应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勤勉履行审查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督导职责。第三节第三节 经纪业务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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