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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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解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解读 刘健钧刘健钧(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北京(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摘要摘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 2008 年 10 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本文阐述了指导意见的三个出发点。,对指导意见所明确的七个方面政策事项,例如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等,作了全面解读。联系不同地区的实际,就合理设计引导基金具体运行模式需考虑的几个问
2、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基本思路。关键词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政策指引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刘健钧,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供职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始倡者与主要起草人,并参与国家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制定发布指导意见的出发点制定发布指导意见的出发点 国家有关部委制订发布指导意见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促进共识,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一、促进共识,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 创业投资通过为中小创
3、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已日益成为支持创新创业的强大引擎。但是,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度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投资活动,一般投资者对其望而生畏,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资本,往往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通过财政资金以适当方式介入,促进创投资本的形成是十分必要的。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看,相关国家与地区都是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借助其提供参股和融资担保等政策扶持,来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而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我国从上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1985 年,国家设立了国有性质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
4、公司。在 1992 年前后和 1999 年前后,还掀起过两轮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热潮。这些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运作过程中难以克服以下三大不足:一是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收益激励机制;二是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风险约束机制;三是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为有效克服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不足,2005 年 11 月由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十部委办法发布实施后不久,
5、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地即开始着手探索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创新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有不少地方政府仍热衷于通过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创业投资 2 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更多的地方政府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出台配套性文件,不知如何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因此,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首要目标,是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对引导基金的认识,并通过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基本原则,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二、规范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二、规范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 目前国内已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起到了积极探索作用。但同样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出台配套性文
6、件,在投资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例如,有些引导基金并未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而是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这与过去通过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做法,并无本质区别。再如,有些引导基金虽然是以间接方式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但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将政策性目标置之度外。个别引导基金甚至将资金运用到市场已充分竞争的非创业投资领域,偏离了引导基金“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职能定位。因此,从规范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出发,也有必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三、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的操作性难题三、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的操作性难题 例如,目前已
7、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么是沿用过去的做法,仅以临时财政账户的形式存在;要么是注册为公司。结果在运作过程中都遇到了操作性难题。财政账户形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财政资金支出。传统的财政资金通常以无偿拨款和补贴形式支出,无需考虑资金回收,更无需考虑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引导基金则不仅要考虑资金回收,还要考虑随时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引导基金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更没有法定代表人对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当以公司形式存在时,引导基金本身虽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但由于必须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导致运作过程中面临诸
8、多的政策限制:一是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通常要在运作 3 年以后才可能有回报,但引导基金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后,有关管理部门则要求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值;二是创业投资必须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其退出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在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能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因而不得不放弃更多的股权转让机会;三是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有其特殊规律,特别是对新创建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对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更是有别于成熟企业。但是,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在决策对某个创业项目进行投资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要求按照一般国有资产投
9、资项目进行评估,所提交的评估报告需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结果,不少项目最终不了了之。所以,从解决类似操作性难题出发,也有必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所明确的主要事项指导意见所明确的主要事项 为实现前述三大目标,指导意见共明确了七个方面的主要事项:一、关于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一、关于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将“引导基金”界定为“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 3 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一界定包含三层含义:(1)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2)引导基金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非
10、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运作。因为,所谓“市场化方式”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引导基金在选择扶持对象时,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带帽钦定”,而是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状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二是引导基金在使用方式上,主要应当体现“有偿使用”原则。尽管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运作过程中甚至需要通过“让利于民”来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企业,但由于引导基金所扶持创投企业通常只投资风险虽然较大但已初显商业前景的创业企业,扶持对象具有盈利的现实可行性,因此,“有偿使用”不仅可行,而且更利于所扶持创投企业强化财务约束机制。“无偿资助”则主要适合根本不可能盈
11、利或虽然有盈利可能但目前尚未体现任何实际性盈利前景的项目。(3)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基金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切实避免引导基金蜕化为类似前些年不少地方政府所设立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指导意见还强调指出“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在明确引导基金的性质之后,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
12、重建企业的不足。”可见,指导意见实际上要求引导基金在两个层面发挥引导作用: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二是引导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二、关于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二、关于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设立主体。由于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其着力点是支撑若干个创业投资企业(即子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因此,只有当某个地区有可能形成创业投资子基金群,引导基金这种母基金才可能发挥作用。由于创业投资子基金通常会投资于若干个相关行业,单个行业较难支撑创业投资子基金群的形成与发展,因此,引导基金通常是综合性的,很少是行业性的。也正是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国
13、际上往往是由中央政府来统筹设立引导基金。考虑到我国地大物博,一些省级甚至个别象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一级的地方政府也具备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指导意见明确“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设立程序。在国外,由于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和监管是促进该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所以,作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引导基金通常由创业投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推动设立。结合我国国情,由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发挥其熟悉创业投资企业的优势,更好地实现运用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目的,并有效控制运作风
14、险。但是,考虑到国家仅在中央政府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政府设立有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而地市级政府也可能设立引导基金,指导意见 只是明确“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但是,为避免多个部门自发设立引导基金导致“部门分割”,指导意见要求,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设立。为切实规范每一只引导基金 4 的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 还要求在设立引导基金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第三,指导意见 明确了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指导意见 之所以明确要求
15、“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是为了有效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为便于引导基金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责任,必须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二是为避免其蜕化为商业性基金,有必要明确引导基金的“事业”性质。三是为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将引导基金资产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有必要明确引导基金的“事业”性质。第四,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性,指导意见 强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
16、赠的资金等。之所以没有考虑引进商业性资金,主要是考虑商业性资金具有盈利动机,容易与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相冲突。而且,一旦引入商业性资金,引导基金就无法被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三、关于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三、关于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所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是指引导基金在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和“引导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这一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自身和所扶持子基金的“市场运作”。所谓“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是指引导基金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以有效防范运作风险。指导意见在明确
17、引导基金运作原则的同时,之所以还进一步强调了“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是希望借助于备案管理,保障引导基金所扶持子基金规范运作。这样,既能更好地体现“政府引导”作用,又能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之所以在这一强调性条款中加上了“主要”二字,是为了明确:尽管引导基金也有可能采取后文将要提及的以跟进投资方式直接扶持创业企业,但主要地应当以创业投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为了给各级引导基金的运作留有足够空间,指导意见对具体运作机制没有采取过于僵硬的表述,而是鼓励各引导基金“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
18、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为了确保引导基金宗旨的实现,指导意见在第三条关于“运作原则”的表述中,不折不扣地进一步强调“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从国际经验看,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是引导基金扶持子基金最通行的方式。从我国国情看,目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参股。今后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也可考虑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因此,指导意见首先强调“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其次,明确“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虽然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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