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pdf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pdf(6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急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局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沪财会201052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近期,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 号)的要求,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
2、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并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保障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大力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积极推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1 附件:1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2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2附件 1: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
3、估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 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
4、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3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第四条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
5、下:(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
6、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第七条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在法律权属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以取得专业性咨询意见。4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八条第八条 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三)具有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执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九条 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7、)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 5的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8、(三)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执业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鉴定或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当遵守评估准则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并可以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一)出质对象和具体涉及的范围;(二)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限定;(三)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四)保密条款;(五)其他必要的约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
9、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反映。质权人关注质物在贷中质押期间的价值变动情况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评估机构对质物价值在贷中质押期间的变动实施跟踪评估。第三章 评 估 对 象 6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为明确的或潜在的出质对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出质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出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0、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专利权的出质对象是指专利权人依法所有的专利所有权。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标权的出质对象是指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商标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著作权的出质对象是指著作权人依法所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相关权利。以著作权出质的,应当是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并符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相互
11、匹配、不可分割的资产综合体。构成知识产权组合的各单项知识产权,应当共同出质设定为质押对象且分别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7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服务机构等所遵循的出质条件和标准,关注评估对象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并提请委托方充分考虑其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不得为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提供保证。第四章 操 作 要 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所采用的价值类型通常是市场价值或可质押净值;在执行质物变现
12、处置评估业务时,通常是采用清算价值为价值类型。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可质押净值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本办法所称的清算价值(或称“快速可变现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状况、技术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实施和许可使用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 8尽可能获
13、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相关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和分析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获利能力、成本因素、技术因素、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和经济因素、企业经营条件、有效期限、法律保护、质押风险,以及许可使用和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等相关因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第五章 信 息 披 露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
14、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质权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 9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
15、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二)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三)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四)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五)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六)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取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七)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
16、披露:(一)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二)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三)对预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分析和说明;(四)对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贬值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质押风险关注点给予明确的关注和提示。10 第六章 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同时,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一)应当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独立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二)应当在评估报告中
17、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三)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四)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证明材料来源予以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五)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出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质押规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融资服务机构等相关当事方应当对下列事项各自承担
18、相关责任:(一)相关当事方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相关当事方之间不得进行误导和欺诈;(三)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 11以回避;(四)相关当事方不得利用职务或执业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六)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由行业协会依据 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实施自律惩戒。行业协会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
19、关调查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市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规定因调整而发生不一致的,应以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为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12附件 2: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质量,维护知识产权质押
20、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风险,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技术规范中专门术语的基本含义如下: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
21、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 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 13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可质押净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本规范中也称为快速可变现价值。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
22、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识产权综合体。第三条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技术规范。第二章 评估操作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以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4(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支付时间和方式;(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评估
23、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当遵守评估准则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并可以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以下事项:(一)出质对象和具体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二)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限定;(三)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四)保密条款;(五)其他必要的约定。委托方可以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约定对评估对象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评估基准日处置质权时,有特定合法的受让人,并能合理、合规地将知识产权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评估基准日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
24、偿顺序。第六条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 15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第七条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评估资料。(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对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主要内容包括:1确认评估对象基本状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名称、类别、法律状态及其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等;2核实法律权属;3了解评估对象
25、实施和运用的情况;(1)分析知识产权拥有者及/或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2)分析知识产权历史业绩、形成过程、成本投入以及历史获利能力。4分析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各类因素。(1)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2)分析行业状况和预期发展水平;(3)法律、技术(市场)、经济因素分析。(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16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获取的资料;2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3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三)当注册资产评估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 知识产权 质押 评估 实施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