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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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托 管管 协协 议议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5 九、基金收益分配.21 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2、保管.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 十五、禁止行为.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七、违约责任.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3 二十、其他事项.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鉴于:1、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担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3、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此,为明确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以共同信守。除非另有约定,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9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99 号 邮政
4、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允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
5、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注册资本:2,586,721,3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
6、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7、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8、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80 天;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 AAA 级;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9、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8、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9、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0、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11、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
11、限制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12、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
13、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其他监督事项。(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14、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
15、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16、基金托管协议 4-6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17、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18、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19、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20、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1、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22、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23、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法律文本。(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
24、管理人公章。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25、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八)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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