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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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09298 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税务直属分局,各区(县)环保局、安监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
2、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通知如下: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
3、策,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专用设备认定的日常工作。二、经认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符合国家公布目录范围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三、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享受税收抵免优惠的企业从购置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转让、出租、停止使用所购置专用设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
4、停止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补缴已扣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五、专用设备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专业机构会同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市国家税务部门复核的制度。专业机构审核费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落实。六、认定内容:1、审核申报专用设备是否在目录列举范围之内;2、审核购置专用设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七、凡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1、上海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1);2、上海市企业购置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明细表(见附件 2);3、购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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