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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目目 录录 一、前言.3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4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5 四、参与集合计划.7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8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9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9 八、集合计划费用.9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11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12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3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4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5 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17 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18 十六、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9 十七、合
2、同的成立与生效.20 十八、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3 一、前言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规范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计划)运作,明运作,明确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确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
3、实信用原则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行办法、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4、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
5、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见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见公司网站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合同 4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人:机构名称(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办公地址(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联系人:签订“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章页”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1年7月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总裁:杨鶤 资产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公司网站: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
7、100 联系人:张思贤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02.72亿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5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公司网站: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姜然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
8、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票据、债券逆回购;(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债)、资产支持证券等;(4)新股申购和配售;(5)适当参与 ETF 套利及买卖与此相关的股票;(6)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组合比例(1)投资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95%;(2)投资于现金类资
9、产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但全开放及半开放期,现金类资产不得少于资产净值的 10%);(3)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债)、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6(4)新股申购和配售所持股票资产(按成本计算)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5;(5)ETF 套利所持的隔夜股票头寸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6)按照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比例投资于相应的金融工具。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
10、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因新股申购和配售中签比例过高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下降,导致所持股票资产超过资产净值 5%的,管理人应当在新股上市交易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三)存续期间(三)存续期间 存续期为本计划宣告成立起七年。(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人民币 100,000 元(包括参与费)。(六)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六)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计划开放期包括全开放期和半开放期。全开放期是指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
11、满三个月开放一次,全开放期为此三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在全开放期内委托人可申请参与或退出本计划;半开放期是指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两个全开放期之间每满一个月开放一次,半开放期为此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在半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计划。(七)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七)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在推广期内,如果委托人超过两人(包括本数)和委托人的参与规模超过一亿份(包括本数)并经验资合格后,管理人可以宣布本计划成立。如果推广期未满,参与规模包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已达 35 亿份(包括本数)以上,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公告并提前
12、终止推广,并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计划成立。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本计划清算专户所在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率计算,归入委托人参与金额中,并按参与价格折算成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如果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按照本计划清算专户所在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7四、参与集合计划四、参与集合计划(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全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某个全开放期是否接受委托人参与,管理人在各全开
13、放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公告本开放期是否接受参与申请。委托人可以在代销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手续,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参与价格的确定方式(二)参与价格的确定方式 推广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全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委托人申购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三)参与费率(三)参与费率 单笔参与金额100 万元 100 万元单笔参与金额200 万元 200 万元单笔参与金额 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1m 表示退出日期,n 表示参与日期,(m-n)表示客户退出份额的的实际持有时间(天数);xH为第 x 客户退出当日时提取的业绩报酬;mT为第 m日该客户退出当日的单位
14、累计净值;nT为第 n 日该客户参与当日的单位累计净值;nT为第 n 日该客户参与当日的单位净值(扣除分红后);xN为第 m日该客户退出总份额;本计划成立后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及信息披露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本计划成立前的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由管理人支付,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九、投资收益与分配九、投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一)收益的构成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
15、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收益分配的原则(二)收益分配的原则(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2)本计划当期(指本会计年度)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3)如果计划当期(指本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可分配净收益的 70%,剩余收益保留于本计划中;(5)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2(三)收益分配方案(三)收益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在实际分红前公布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16、配总额及计划单位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式(四)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红,现金红利在权益登记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一)定期报告(一)定期报告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净值公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1、资产净值公告:(1)资产净值公告:T+1 日公布的 T 日单位净值(即参与、退出价格)、单位累计净值。(2)每周一(工作日)披露上周的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2、资产管理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的运作情
17、况、资产配置状况及价值变动情况。(1)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披露。(2)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首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披露。(3)季度报告在每三个月后的 30 日内披露。上述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3、资产托管报告:资产托管报告每三月提供一次。每三个月后的 30 日内提供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应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若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
18、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经管理人复核确认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4、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会在每一年度聘请会计师事物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3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由管理人负责于管理人网站公告。(二)临时报告(二)临时报告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1)管理人的董事一年(会计年度)内变更达 50%以上;(2)投资主办人更换;(3)投资于管理人、托
19、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4)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5)推广机构变更;(6)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属基金管理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本计划净值产生重大影响;(7)管理人或托管人(指托管银行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8)管理人与托管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暂停受理参与申请;(10)暂停参与期间公告;(11)出现“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第十六节(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第 1 条第(1)、(2)、(3)、(4)、(5)、(6)项事由导致集合计划终止;(12)其它重要事项。(三)本计划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分别登载在管理人或托管人网站,委
20、托(三)本计划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分别登载在管理人或托管人网站,委托人可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询,也可致电管理人(人可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询,也可致电管理人(4008888111)、托管人()、托管人(95555)和推广人(和推广人(95555)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4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出集合计划;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因管理
21、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2、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现阶段规定为 3);3、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支付业绩报酬;4、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5、不得转让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
22、其他义务。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
23、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5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7、按照有关法律、行
24、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12、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3、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
25、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4、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15、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基金,不超过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并在事后告知托管人和委托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一)托管人的权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6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26、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的义务(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复核、审查
27、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0、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2、因托
28、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7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一)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一)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 委托人享有在开放期即每三个月一次的全开放期内或两个全开放期之间每满一个月一次的半开放期内申请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委托人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柜台等多种方式向原推广机构申请退出。(二)退出集合计划的原则(二)退出集合计划的原则 委托人必须以份额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多次参与了本计划,在申请退出时,管理人以“先进先出”的原则为其办理退出。管理人按委托人
29、参与本计划的实际持有时间计算退出费用。(三)退出的清算价格(三)退出的清算价格 退出金额=退出价格退出份额(退出费+业绩报酬)退出价格为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的单位净值(已扣除当期分红)。退出费=退出价格退出份额退出费率 委托人办理退出时须缴纳一定费用。管理人依其实际持有时间计算退出费用,持有时间越长,收取的退出费率越低。持有时间从实际参与的推广期或开放期起计算,依下表归栏靠档,连续持有 2.5 年以上(不包括 2.5 年)的不收取退出费用。本计划终止前,管理人将退出费中的 25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持有时间(P)0 年P0.25 年 0.25年P0.5年 0.5 年P0.75 年 退出费率(%)1.
30、0 0.9 0.8 持有时间(P)0.75 年P1 年 1 年P1.25 年 1.25 年P1.5 年 退出费率(%)0.7 0.6 0.5 持有时间(P)1.5 年P1.75年 1.75 年P2 年 2 年P2.25 年 退出费率(%)0.4 0.3 0.2 持有时间(P)2.25 年P2.5年 2.5 年P 退出费率(%)0.1 0 (四四)退退出及出及确确认认的的程序程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8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向原推广机构申请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将投资变为现金。管理人将根据退出申请的情况,在开放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算的退出金额返还至委托人原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的
31、按第(五)款规定处理。(五)巨额退出(五)巨额退出 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净退出申请份额参与申请份额退出申请份额)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上一工作日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
32、期办理。对于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如委托人不撤销未获受理部分,则此部分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但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包括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3、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3)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4)本计划资产净值持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 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9(5)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二)集合计划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二)集合计划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及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34、,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三)赔偿责任:(三)赔偿责任:如因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管理人将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委托人作出适当的赔偿。十六、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十六、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二)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
35、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资产损失的扩大;2、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三)争议的处理(三)争议的处理 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0十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对于管理人和托
36、管人,本合同的文本经证监会核准,并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对于委托人,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章页”上签字盖章且委托资产实际交付后即告生效。2、本合同的附件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3、本合同签章页(即“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章页”)将用于各方当事人签章并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推广人各保存一份。4、如果本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在推广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计划无法成立或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本计划的批文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设立工作,则本合同无效。5、管理
37、人、托管人与委托人签署的“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章页”,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与推广人各保管一份。6、本合同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委托人可免费查询,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获得相关复印件。如涉及争议需要协商、仲裁的,应以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合同正本内容为准。十八、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十八、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
38、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附件:附件: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1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签章页 合同编号:ZSB2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使用,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牛网()的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准。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9、(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成立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委托人的参与额予以确认。本合同记载项下的权力质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确认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委托人(签字/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印):_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备注:本合同签章页,一式四份,第一联管理人留存,第二联委托人留存,第三联托管人留存,第四联推广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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