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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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国银行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资产保管.4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 六、交易安排.8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资金清算.9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0 九、基金收益分配.11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 十一、信息披露.12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3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4
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 十五、基金费用.15 十六、禁止行为.17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17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20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0 二十一、其他事项.20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21 托管协议 2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鉴于中国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3、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拟担任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4、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注册资本:14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托管协议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制订。(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6、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7、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托管协议 4(二)基金
8、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包括了本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各个基金,按各个基金独立监督与核查。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
9、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
10、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资产保管 四、基金资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各基金独立保管。基金托管人
11、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托管协议 5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
12、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分别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13、、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各
1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各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各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各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各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各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各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15、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协议 6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以托管人和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各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
16、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系列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17、办理。(六)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七)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
18、进行报备。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托管协议 7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
19、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
20、、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21、,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系列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
22、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 托管协议 8 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六、交易安排 六、交易安排(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系列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系列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本系列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系列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
23、需要,并能为本系列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系列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24、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系列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后,因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2)本系列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托管协议 9(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
25、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四)本系列基金申购、赎回与各基金间转换的业务安排 1、本系列基金申购、赎回与各基金间转换业务根据基金契约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契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五)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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