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x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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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21 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费用.23 十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29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其他事项.32 二十一、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期.32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3、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 号 基金
4、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79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 二、
5、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二)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管理和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7、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35%,权证的配
8、置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4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1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1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2、3、6、7、8、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10、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5(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11、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
12、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按银行间
13、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为了保证本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14、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6(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15、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16、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17、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7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根据基金法、运
18、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19、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
20、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8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7、基金
22、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23、(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24、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9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25、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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