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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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年月日起施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5.01.21 实施日期2000.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
2、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
3、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
4、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
5、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6、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
7、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
8、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
9、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
10、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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