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燃气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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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 53/XXXXXXXXX 燃气型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报批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 77.140.01 H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DBXX/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1 3.2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2 3.3 灭火距离.2 3.4 装置保护面积.2 3.5 灭火浓度.2 3.6 控制接口.2 3.7 阶梯喷射.2 3.8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2 3.9 封闭空间.2 3.10
2、 全淹没灭火系统.2 3.11 超细干粉灭火剂 .3 4 系统设计.3 4.1 基本要求.3 4.2 干粉灭火剂的用量计算.3 4.3 系统组件.5 4.4 系统控制.5 4.5 安全要求.6 4.6 布置原则.6 5 系统施工.6 5.1 基本要求.6 5.2 系统安装.7 5.3 系统调试.7 6 系统验收.8 7 系统维护.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系统调试报告.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竣工验收报告.11 DBXX/XXXXXXXXX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云南省消防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云南省质量
3、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消防协会、云南火凤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文辉、闫文华、郑艳琼、杨瑞新、穆雪峰、薛玉、李昂、高春来、朱萍、宁卫国、杨振营。DBXX/XXXXXXXXX 1 燃气型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型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系统设计、安装施工、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燃气型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本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带电设备火灾。本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资的火灾: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
4、强氧化剂;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 61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
5、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阻燃电缆 GA 306.2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耐火电缆 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7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以超细干粉为主要灭火介质,能通过控制装置自动、手动启动,实施快速喷放干粉灭火剂的定型DBXX/XXXXXXXXX 2 装置。3.2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组成的灭火系统称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3.3 灭火距离 灭火装置喷口到被保护面中心的直线距离。3.4 装置保护面积 灭火装置在距保护对象不同距离喷放
6、时能够有效灭火的面积。3.5 灭火浓度 灭火装置在封闭空间喷放灭火剂后一定的空间体积内能够扑灭火灾的干粉量。3.6 控制接口 接收灭火控制器(或装置)DC24 V 电压启动信号、输出一组序列脉冲信号,顺次启动干粉灭火装置群组并具有监测、反馈启动线路开路等异常情况及监测、反馈电点火头动作信号功能的设备。3.7 阶梯喷射 针对不同高度的保护对象,自上而下启动位于不同高度的灭火装置,实施阶梯式分层喷放灭火剂的保护方式。3.8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针对局部区域或者保护对象直接喷射干粉灭火剂,扑救其初起火灾的灭火系统。3.9 封闭空间 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超过防护区内表面积15%的有限空间。3.10
7、 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封闭空间喷射一定质量的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防护区,扑救该空间初起火灾的灭火系统。DBXX/XXXXXXXXX 3 3.11 超细干粉灭火剂 90%粒径小于或等于 20 m 的固体粉末灭火剂。包括 BC 超细干粉灭火剂和 ABC 超细干粉灭火剂。4 系统设计 4.1 基本要求 4.1.1 按照应用方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灭火系统需要用于保护整个防护区时,宜采用全淹没方式;只用于保护空间内某一具体对象时,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4.1
8、.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 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 200 Pa。4.1.3 在局部应用系统设计中,在不同干粉装载重量的条件下灭火装置的灭火距离(H)与保护面积(S)的对应关系见表 1。表1 灭火装置在不同条件下的保护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干粉装载 重量/kg 灭火距离/m 3 3.5 4 4.5 5 5.5 6 6.5 7 8 10 13 15 2 5 6 7 6 5 5 5 3 6 7 8 10 10 8 7 4 7 7 10 14 15 15 14 12 10 5 14 14 16 18 18 15 6
9、 18 20 24 24 24 18 8 19 21 24 24 26 20 16 10 26 28 30 30 32 28 22 20 4.1.4 全淹没灭火系统干粉用量不宜低于 130 g/m3。不同保护对象情况应经试验确定,但不应小于 130 g/m3。4.1.5 灭火系统中的灭火装置群组应顺次启动。各灭火装置启动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0.2 s,不大于0.6 s(感温型不受此限制)。当采用缓释小喷口装置时,启动时间间隔以串联装置组为单位。4.1.6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净保护空间不得大于 1 000 m3,灭火距离不得小于 2.5 m。当采用缓释小喷口装置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净保护空间不得大
10、于 2 000 m3,灭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m。4.1.7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 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当保护对象为液态物质时,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使喷放干粉时不引起液体飞溅;对液态物资采用槽边喷射灭火时,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 1 m。在灭火装置喷口与被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4.1.8 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防护区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每个灭火单元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 500 m2。4.1.9 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可搭配使用,合理组合,优化设计。DBXX/XXXXXXXXX 4 4.1.10 在立体高架库的灭火系统
11、应用中,顶层灭火装置布置应在满足表 1 的要求下加密布设,以下各层则应根据货架结构进行合理配置。同时,应选用阶梯喷射方式控制灭火装置,使其自上而下顺次喷发。4.1.11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之前,应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4.1.12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应在-20 55 之间。4.2 干粉灭火剂的用量计算 4.2.1 局部应用系统 4.2.1.1 计算方法选取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可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使所有着火表面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4.2.
12、1.2 面积法 4.2.1.2.1 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表面外形四周外延 1 m 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灭火装置保护时,以实际计算面积全部被覆盖、不留空白来组合。4.2.1.2.2 灭火装置数量以保护面积法设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N=K1 A/S.(1)式中:N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具);A计算面积(m2);S灭火装置有效保护面积(m2),S可根据灭火装置的干粉充装量及其安装高度按表1取值;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照表2取值。表2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1取值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 中度危险 一般危险 补偿系数 K1 1.31.5 1.11.3 1.0 注:配置场所
13、危险等级按照GB 50016规定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确定,生产、储存物品为甲类的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生产、储存物品为乙类为中度危险;生产、储存物品为丙类以下的为一般危险。4.2.1.3 体积法 4.2.1.3.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1 m。应用于货架式防火保护时,宜以货件为灭火单元进行保护设计。货件互为三面遮挡时,宜按有围栏结构进行设计计算。设计结果灭火装置的数量不宜少于 2 具,其布置应使干粉喷射形成的有效粉雾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必要时,可以采取倾斜喷射
14、、侧喷等方式,消除灭火盲区。4.2.1.3.2 灭火装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N=1.1M/m .(2)M=K1V2C .(3)式中:N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M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DBXX/XXXXXXXXX 5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V2计算体积(m3);C灭火设计浓度(kg/m3);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4.2.2 全淹没灭火系统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形式时,干粉灭火剂用量按下式计算:M=K1 V1CK2.(4)N=1.1M/m.(5)式中:N 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M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V1 防护区净容积(m3
15、);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C灭火设计浓度(kg/m3),C的取值按不同保护对象情况试验确定,但不应小于0.13 kg/m3;K2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表3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K2取值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K2 5%1.1 5%10%1.2 10%15%1.3 4.3 系统组件 4.3.1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宜由灭火装置和固定支架组成。灭火装置按干粉装填量以及启动喷放形式分为不同的规格型号,固定支架与之匹配,并均应符合GA 602的要求。4.3.2 启动线路 启动线路由导线和保护套管组成。应符合GA 306.1、GA 306.2、GB 50116
16、以及GB 50166的要求。4.3.3 联动控制设备 联动控制设备宜由气体灭火控制器、紧急启动按钮、控制接口、模块和电源箱组成。应符合GB 16806以及GB 50116的要求。4.3.4 火灾自动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由火灾探测设备、手动报警按钮、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声光警示设备等组成。应符合GB 50116以及GB 50166的要求。4.4 系统控制 4.4.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部分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启动功能,且可按要求切换。每个灭火单元至少应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停按钮。DBXX/XXXXXXXXX 6 4.4.2 自动控制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在收到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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