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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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5.160.10 D 20 备案号:AQ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AQ10812010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fire&explosion prevention of coalbed methane surface exploitation(送审稿)2010-09-06 发布 2011-05-01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AQ 200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1 4.1 一般管理要求.1 4.2 应急管理.2 5
2、井场布置与防火间距.2 5.1 井场布置原则.2 5.2 防火间距.2 6 钻井.3 6.1 钻井设备与设施.3 6.2 钻井施工.3 7 井下作业.4 7.1 井下作业地面设备.4 7.2 施工作业.4 8 排水采气.4 8.1 井场布置.4 8.2 采气井生产.5 8.3 采气井废弃.5 AQ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政和、郭本广、王明寿、傅小康、李鸿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Q 2009 1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
3、爆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层气地面钻井、井下作业和排水采气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未受煤炭采动影响的煤层气地面钻井、井下作业和排水采气。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04
4、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煤层气 coalbed methane 本标准所称煤层气是指与煤炭共伴生、赋存于煤层及围岩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混合气体。3.2 煤层气地面开采 coalbed methane surface exploitation 指在未受煤炭采动影响的煤田区域地面抽采煤层气的作业活动。3.3 工业动火 hotwork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煤层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
5、明火的施工作业。3.4 承包商 contractor 由业主或者经营者雇佣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物资或设备的个人、合作者、厂商或公司。4 一般规定 4.1 一般管理要求 4.1.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4.1.2 企业应依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遵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3 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纠正措施,并限期整改。4.1.4 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
6、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应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1.5 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安全专项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4.1.6 开采作业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业主应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AQ 2009 2 4.1.7 在开采作业项目投标时,业主应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签约同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4.1.8 发生事故
7、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4.1.9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制定煤层气开采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1.10 开采作业项目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防火防爆措施的采用及消防设施配备应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分析结果确定。4.1.11 作业区域内禁止烟火,禁止使用一切可能产生电火花的设备(包括移动电话等),禁止使用闪光灯,作业人员所穿衣服应具有防静电功能。4.1.12 应对煤层气作业活动和排采实施风险管理,根据风险程度建立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对承包商的活动和服务所带来的风险和影响进行管理。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危险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4.1.13 对钻井、井下作业、排
8、水采气、动火作业等关键作业活动,应建立风险控制程序或制度。4.2 应急管理 4.2.1 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突发事件,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编制应急预案。4.2.2 防火防爆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与标准的要求。4.2.3 开采作业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人员,并与专业应急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4.2.4 当发生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置和响应,防止事态扩大,控制衍生的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4.2.5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涉及的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现场最高指挥员报告,最
9、高指挥员应确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上报。4.2.6 进行应急培训,员工应熟悉相应岗位的应急要求和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防火防爆应急预案进行修订。5 井场布置与防火间距 5.1 井场布置原则 5.1.1 根据自然环境、作业设备类型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井场位置和大小、设备安放位置、大门方向及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标识;5.1.2 满足防火、防爆、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5.1.3 在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井场布置时,应有防护措施;5.1.4 有废弃物回收设施或措施;5.1.5 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器材应摆放布置合理;5.1.6 井场应设置紧急集合点和逃生出口,并有明显标识,在明显位置应悬挂或
10、张贴危险区域图、逃生路线图。5.2 防火间距 5.2.1 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倍杆高,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m;距 100 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 25m;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m,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m,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m,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m;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m。5.2.2 井场设备、设施布置防火间距:作业现场的生活区与井口的距离应不小于 22.5m;AQ 2009 3 值班房等井场工作房、油罐区距井口应不小于 20m;发电房与油罐区相距应不小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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