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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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1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 Skyscraper,4019 Shenn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86-755-83243139 传真(Fax.):86-755-83243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首字(2010)第 08-2 号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0 年 3 月 31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0062
3、2 号)要求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立信大华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对发行人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2009 年 12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出具了立信大华审字2010 2405 号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和审慎原则,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和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的有关重要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
4、行人有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声明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外,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补充核查如下:(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5、独立董事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根据立信大华审字2010240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7 年度净利润为 14,656,424.38 元,2008 年度净利润为 36,810,085.90 元,2009 年度净利润50,507,334.18 元,2010 年 1-6 月净利润 26,239,470.71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因此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根据立信大华审字20102405 号审计报告和工商、税收、环保、卫生、质检等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出
6、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1)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2)发行人系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由佳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且已依法通过 2009 年工商年检,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3)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4产已由发起人或股东转移
7、给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4)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5)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为鸡精、鸡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6)经发行人确认并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第一大股东和受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独立性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
8、系统,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管理和销售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机器设备,发行人最近三年均以自己名义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另外,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通过股东单位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采取其他类似方式开展业务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2)经核查,发行人是由佳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是以其拥有的佳隆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该等出资业经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2)汕中瑞会验字第 93 号验资报告验证。另外,发行人拥有与生
9、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不存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3)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选择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高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5级管理人员未在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或领薪,均独立服务于发行人,另外,发行人与全体员工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因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
10、定。(4)根据立信大华核字2010220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设财务总监一名,并配备了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财务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另外,发行人不存在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5)根据立信大华核字2010220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11、书等相关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6)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机构,独立开展经营业务,业务上独立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7)经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3、规范运行(1)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订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12、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且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二)6(2)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为其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作,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信达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3)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13、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4)根据立信大华核字2010220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5)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证明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A、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14、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B、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C、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D、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E、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7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15、共利益的其他情形。(6)经核查,发行人 公司章程 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 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且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7)根据立信大华核字2010220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4、财务与会计(1)根据立信大华审字20102405 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
16、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根据立信大华核字2010220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3)根据立信大华审字20102405 号 审计报告、核字20102200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4)根据立信大华审字2010240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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