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 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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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海富通中证海富通中证海富通中证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指数指数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二九年九年九年九年九九九九月月月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目目目
2、目 录录录录 一一一一、前言前言前言前言.3-1-1 二二二二、释义释义释义释义.3-2-1 三三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3-3-1 四四四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3-4-1 五五五五、基金的备案基金的备案基金的备案基金的备案.3-5-1 六六六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1 七七七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赎回与转换赎回与转换赎回与转换.3-7-1 八八八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
3、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托管转托管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冻结与质押冻结与质押冻结与质押.3-8-1 九九九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9-1 十十十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0-1 十一十一十一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1-1 十二十二十二十二、基金的托管基金的托管基金的托管基金的托管.3-12-1 十三
4、十三十三十三、基金的销售基金的销售基金的销售基金的销售.3-13-1 十四十四十四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14-1 十五十五十五十五、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投资.3-15-1 十六十六十六十六、基金的融资基金的融资基金的融资基金的融资、融券融券融券融券.3-16-1 十七十七十七十七、基金的财产基金的财产基金的财产基金的财产.3-17-1 十八十八十八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财产的估值.3-18-1 十九十九十九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费用与税收.3-19-1 二十
5、二十二十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20-1 二十一二十一二十一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21-1 二十二二十二二十二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3-22-1 二十三二十三二十三二十三 基金的业务规则基金的业务规则基金的业务规则基金的业务规则.3-23-1 二十四二十四二十四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24-1 二十五二十五二十五二十五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3-25-1 二十六二十六二十六二十六、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3-26-1 二十七二十七二十七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的效力.3-27-1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1-1 一一一一、前言前言前言前言(一)订立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7、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8、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1-2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冲突的,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9、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1 二二二二、释义释义释义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10、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
11、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
13、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14、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上市交易:基金
15、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
16、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17、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5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
18、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19、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6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20、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3-1 三三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4。(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2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4-1 四四四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
22、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23、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4-2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
24、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
25、财产。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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