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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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发起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1目 录 目 录 一、前 言.3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7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8 六、基金的托管.8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2、、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9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11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2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四、基金资产.2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2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29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3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32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34 二十一、违约责任.3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3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3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37 二十五、其他事项.3
3、7 二十六、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37 2 一、前 言 一、前 言(一)订立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
4、际信托投资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依照 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2号文于1998年12月22日批准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3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
5、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 1、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16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林益森 成立时间:1994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金复字第08-027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4存续
6、期间:持续经营 3、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伟 成立时间:1992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辽宁省体改委【1992】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银金字【1992】第148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175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卢继廷 成立时间:1981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1】3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85)银复字第199号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存
7、续期间:持续经营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托管人
8、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6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三)基金份额发行总份额:20亿份(四)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五)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除本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9、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1998年12月30日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 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为1.00元;发行费用为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其余额计入基金资产。(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其中: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认购300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5%;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
10、%;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安徽省国际信 7托投资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5%。(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份额须为1000的整数倍。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
11、准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预定为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六、基金的托管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8他有关规定订立普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2、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4)
13、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5)上市公司研究(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管理人内部设立研究策划部、监察部和基金资产管理部以及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 9决策程序如下:(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策划部提供的调查研究分析报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与方向,即确定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3)基金资产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方向,参考研究策划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债券和股票投资组合。(4)投
14、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资产管理部下属集中交易室执行具体交易指令。(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15、例限制;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宏 10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债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发起人
16、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份额;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取得基金收益;5、依法转让基金份额;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比例及数额在募集期间以现金缴纳基金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2、在基金存续期间应至少持有各方根据发起人协议书所规定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3、遵守基金合同;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
17、任;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基金不能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2、依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监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12基金资产;2、配
18、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份额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19、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21、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1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
22、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份额转让的过户和登记;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518、法律、
23、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转让基金份额;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
24、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16持有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5、管人;(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17(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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