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法规和标准解释_吕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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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锅炉法规和标准锅炉法规和标准 吕吕 翔翔 2005.10 1目目 錄錄 1 概论 1.1 法规 1.2 标准 1.3 法规与标准的区别 1.4 法规与标准的联系 2 锅炉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2.1 质量特性 2.2 锅炉的特点和质量特性 2.3 锅炉的安全监督 2.4 锅炉的质量监督 2.5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3 我国锅炉法规 3.1 概述 3.2 条例 3.3 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4 设计文件鉴定 3.5 蒸规 3.6 水规 3.7 小型和常压规 3.8 有机热载体规 3 国外锅炉法规 4.1 美国 4.2 欧盟 4.3 前苏联 5 我国锅炉标准 5.1 概述 5.2
2、 标准体系表 6 国外锅炉标准 6.1 美国 6.2 德国 6.3 前苏联 6.4 美国、德国和前苏联锅炉标准的比较 7 技术标准国际化 7.1 概述 7.2 ISO/TC11 7.3 ISO/WD16528-1 简介 7.4 ISO/WD16528-1 正文 7.5 ISO/WD16528-2 8 小结 2 31.1.总论 1.1总论 1.1 法规 1.1.1 定义 法规 1.1.1 定义 法规是政府机构依照其职权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一样,法规也是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制定机构不同,法律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制定。1.1.2。1.1.2 类别 类别 法规按
3、其内容分为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和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两类。行。行政法规是政府机构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技术法规也是一种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区别是:行政法规的内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法规则属于技术要求方面的。1.1.3 体系 1.1.3 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法均应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法规也是如此,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所有法规均应组成一个相互联系、补充和制约的整体,称为法规体系。1.2 标准 1.2.1 定义 1.2 标准 1.2.1 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
4、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后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則和依据。1.2.2 类別 1.2.2 类別 标准可按其內容分类,通常所讲的标准都属于技术性标准,以 ISO 标准为例,ISO 对技术标准以外的 ISO 标准均另行編号,例如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 服务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4000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而 ISO/R831、ISO5730 等均为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一种技术集成,每個技术标准都是一个由共同属性的技术集合而成的整体。按其层次結构、分級,我國分为國家、行业和企业标
5、准三級,這是按前苏联模式的分級方法,美、德等市埸經济体制國家則分为國家、协会和企业标准三級。1.2.3 体制体制 标准化体制表示一个国家内各种标准化组织的设置和管理制度,各国的标准化体制可分为集中制和分散制。集中制是由国家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和管理,我国和前苏联等国实行集中制。分散制是没有主管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政府机构,由许多协会制定自己的协会标准,再由一个全国性的组织牵头,政府也有标准化机构,但只进行标准化科研工作和参与标准制订工作。1.2.4 属性属性 按 ISO 的规定,标准可按履行职责的性质分类,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准荐性标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均采用强制性标准,市场经
6、济体制国家均采用推荐性标准。1.2.5 体系体系 与法规体系一样,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标准所组成的整体称为该范围内标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结构既有纵向性又有横向性,根据 GB/T13016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纵向性即标准的层次结构,横向性即标准的序列结构,以产品标准为例,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该产品在基本概念、系统、生产要素、生产过程等方面的标准。标准体系的组成又与标准化体制有关,在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企业的标准体系基本上由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企业的标准体系主要为企业标准。41.2.6 水平水平 标准的先进性不能简单地只看指标的低与高或要求的宽与严,应当从适用性和相对性两
7、方面进行评估。a.适用性适用性 适用性包括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性、内容的协调性和使用的广泛性。b.相对性相对性 相对性即相对于科技、生产和管理水平。由于标准先进性的评估项目难以量化,通常只能将我国标准与同类型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比较。比较时要注意标准的发布年代,更不能简单地比较指标或要求。1.3 法规与标准的区别法规与标准的区别 1.3.1 目的目的 制定法规的目的在于使政府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使有关方面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1.3.2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 法规均由授权的政府机构发布,标准的发布机构,企业标准均由企业的标准化部门发布,采用集中制的国家,国家和行业标准
8、由相应的管理标准化的政府机构发布,采用分散制的国家,国家和协会标准均由相应的协会发布。1.3.3 制订原则制订原则 标准的制订原则是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法规虽不需协商一致,但从政治文明的要求来说,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并需要建立审议过程民主决策机制,不能依靠行政权力搞一言堂。1.3.4 修订周期修订周期 法规的修订周期不能太短以保持相对稳定,而标准的修订周期应当短一些以反映技术进步。1.4 法规与标准的联系法规与标准的联系 以内容同为技术性的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联系来说,国际上通行的理解和做法可概括内两个,即引用性和系统性。a.引用性引用性 1SO0./JEC 导则 2标准、认证和试验室认可的
9、一般术语和定义对技术法规给出以下定义:技术法规是技术要求的法规,可以引用标准、技术条件或实施规则的全部内容。美国和欧盟分别通过法律将 ASME 规范第 I、卷和 EN12952、12953 作为锅炉技术法规就是引用全部内容的例子。应当注意,这些标准虽然成为技术法规,但其制定原则仍按标准的制定原则,即协商一致。b.系统性系统性 系统性即同类事物按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一个国家的法规与它的相应标准属于同一个整体,在按某一个技术法规生产产品时,必须同时使用与该技术法规相应的标准,否则将作为不符合该技术法规的要求。2.锅炉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锅炉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2.1 质量特性质量特
10、性 根据 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对质量所给出的定义,可将质量特性的含义理解如下:质量特性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该定义的说明中还列出一些常用的质量特性,包括:性能、实用性、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环境要求、经济性和美学要求。52.2 锅炉的特点和质量特性锅炉的特点和质量特性 2.2.1 特点特点 锅炉除了具有机械产品的共性外,作为一种能量转换和转移设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a.要安全可靠,这也是承压设备的共性。b.综合性强,具体表现在两多,即学科多和影响质量的因素多,学科多是因为工作过程包括能量转换和
11、热交换,影响质量的因素多除了工作过程复杂外,还由于安装质量的影响大于一般机械产品。c.辅机附件多,锅炉又是一种系统性产品,需配备相应的辅机附件成为锅炉机组(boiler unit)。2.2.2 质量特性质量特性 根据锅炉的特点,可将锅炉的质量特性概括为以下六种,其中以安全性最为重要。a.安全性安全性 不会发生爆炸、泄漏、超温和过热,锅炉的安全性用强迫停运系数来量化。b.满发满发 能达到规定的出力和较长的连续运行时间,用可用系数来量化。c.经济性经济性 能达到规定参数、规定的汽水阻力和保证效率等。d.适应性适应性 主要为对负荷调节和燃料性能变化的适应性。e.可控性可控性 即锅炉在不同工况下可控制
12、的能力,除了锅炉本身的调节性能外,还与以下因素有关:系统设计、测量设备和测点布置、调节设备和动态特性等。f.环保和卫生环保和卫生.主要为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噪声的声压、炉墙和保温层外表温度等。2.2.3 质量要素质量要素 要素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管理要素一样,构成某一质量特性的必要因素称为质量要素。使用质量要素便于对某一质量特性进行分解并加以控制。不同质量特性可以有共同的质量要素,又有自己的质量要素,例如材料质量和强度是锅炉安全性和满发的共同质量要素,汽温只是满发的质量要素,对安全性没有影响。2.3 锅炉的安全监督锅炉的安全监督 各国对锅炉的安全监督,从宏
13、观到微观共包括三部分,即:立法、制造厂资格认可、产品监督检验,见表 1。各国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上有共性也有特性。共性是都按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管理,都按技术法规进行安全性能质量检验。各国的特点如下:a.制造厂资格认可和监督检验的机构制造厂资格认可和监督检验的机构 美国和欧盟各国为民间组织,前苏联和我国为政府机构。b.制造厂资格认可的条件制造厂资格认可的条件 美国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欧盟各国为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要求,前苏联为资源条件和安全性能要求,我国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安全性能质量要求。表表 1 锅炉的安全监督锅炉的安全监督 项目 美国 欧盟 前苏联 我国 立法 由联邦政府发布职业安全法(
14、OSHA),各州、由欧盟委员会发布承压设备指令(PED),由部长会议发布第 232 号决由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 6市据此制定锅炉压力容器法(BPVL)。由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议,批准国家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下简称监督委)章程。全监察条例,由质检总局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造厂资格许可 由 ASME 的指定人员与授权检验机构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后,发给授权证书。由指定的机构对制造厂进行合格评定后发给许可证。由监督委对制造厂的条件进行 审 查 合 格后,发给许可证。由特监局所属的安全监察机构对制造厂的条件进行评审合格后,发给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 由
15、授权检验机构按技术法规对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在数据报告上签字,制造厂在产品上打标志钢印。由指定的机构按技术法规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发给 CE 标志批准证书,制造厂在产品上作出 CE 标志。由国家标准委下属的国家验收局对产品质量进行国冢验收后,发给合格证书。由授权的检验单位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发给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技术法规 ASME规范第I卷和第卷 EN12952 和 EN12953 蒸汽和热水锅炉建造和安全运行规程 蒸规、水规、小型和常压规、有机热载体规。2.4 锅炉的质量监督锅炉的质量监督 各国对锅炉的质量监督,因经济体制不同有较大差别
16、,现以德国和前苏联对产品制造质量的监督为例作简要比较,见表 2,表中还列出 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的相应内容。对表 2 中的三个项目简要说明如下。2.4.1 德国德国 德国的锅炉用户有一个自己的民间组织,即大型动力设备用户协会(VGB),该协会制定了两份指导文件供锅炉用户实施质量监督,一个是 Rl0lHe大中容量蒸汽锅炉订货技术条件,规定了供需双方的具体权益和责任,另一个为 R501He大中容量蒸汽锅炉制造和监检规程,R501He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用户对制造质量的主要要求,另一个是对零部件的监检项目。由于德国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均由德国的技术监督协会承担,因此不存在重复
17、监督的问题。表表 2 锅炉的制造质量监督锅炉的制造质量监督 项目 德国 前苏联 DL/T586 质量监督的性质 根据订货合同,属市场行为。根据部长会议对产品实施国家验收的制度,属政府行为。根据订货合同,属于市场行为。监检依据 按 VGB/R501He 按 G0ST26964产品国家验收条例 总则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按 GB/T19000 系列标准和各专业技术标准 监检机构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 国家验收局 用户选择的监督机构 2.4.2 前苏联前苏联 7由于锅炉安全性能质量要求已在制造技术条件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可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合并,由国家验收局统一实施。国家验收局在验收锅炉时,除了制造质量检
18、查和产品验收外,还包括技术文件审查、标准化工作、计量仪表和设备等。2.4.3 DL/T586 DL/T586 在性质上类似于 VGB/R501He,现以锅筒为例,DL/T586 所规定的监造项目见表 3,表中还列出 VGB/R501He 和我国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监检项目表的相应规定。表表 3 锅筒的监造(检)项目锅筒的监造(检)项目 序号 项目 DL/T586 R501He 监检项目表 1 材料入厂验收 焊接评定 3 焊缝质量 4 热处理 5 表面质量 6 人孔 7 水压试验 8 标志和钢印 9 形状和尺寸公差 10 内部装置 11 内部清洁度 2.5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
19、督的区别和联系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有区别又有联系,正确认识这些区别和联系有助于协调和统一。2.5.1 区别区别 锅炉安全监督是对锅炉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而质量监督则是对锅炉产品质量的监督,具体区别如下:a.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安全监督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锅炉实施的监督,属政府行为,质量监督有两种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政府根据行政法规或行政手段实施的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由用户根据订货合同实施监督。b.质量特性不同质量特性不同 安全监督只限于锅炉的安全性能,而质量监督可根据合同包括其他质量特性。c.范围不同范围不同 安全监督只限于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
20、管道的受压件,质量监督还包括非受压件,例如燃烧设备、构架和空气预热器等。d.对制造质量的要求不同对制造质量的要求不同 安全监督只包括与安全性能质量有关的制造质量,质量监督则包括制造质量的全部内容,例如形状和位置公差、装配和安装要求等。2.5.2 联系联系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联系可用两个覆盖来说明,一个是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覆盖,另一个是监造(检)项目的覆盖。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覆盖已为制造厂按 ISO9000 或 GB/T9000 系列标准进行体系认证和制造厂资格认可的实践所证实。监造(检)项目的覆盖已见表 3,表 3 中,凡是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共同要求的项目,它们对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
21、。83 我国锅炉法规我国锅炉法规 3.1 概述概述 我国的锅炉法规属于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体系以国务院于 2003 年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简称条例)为法律依据,设备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7 种。由条例第 10 条可知,我国的锅炉法规体系共两层,第一层为条例,第二层为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如果再加上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引用标准作为第三层,则称为锅炉法规标准体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下简称条例释义)的解释,条例中的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
22、政强制力的文件。因此第二层中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包括锅炉行政法规和锅炉技术法规,分别称为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a.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有 5 个: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下简称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b.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 共 4 个:蒸规、水规、小型和常压规、有机热载体规。3.2 条例条例 条例共 7 章,即: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
23、、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 91 条。与 1982 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相比,除了设备由 2 种增加到 7种外,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体现了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例如国务院有关部委撤销后管理职权的转移,另一个是体现了法治管理的完善化,例如明确规定制造厂应按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现将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作简要说明。a.第第 10 条条 本条为对制造厂生产锅炉的总要求。条例释义指出:“:“制定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并以制定时我国的实际技术水平、社会公认程度以及国家标准为基础”,这表示蒸规等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要符
24、合这些要求。b.第第 13 条条 本条为对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条例释义的说明,型式试验是由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部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在实施中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型式试验和由谁来进行试验。3.3 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3.1 概述概述 质检总局于 2002 年发布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共 6 章,即:总则、制造许可、许可证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罚则、附则,共 35 条,另有 3 个附件,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下简称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
25、验规则(下简称监检规则)。3.3.2 制造许可条件制造许可条件 制造许可条件共 7 章,即总则、锅炉制造许可资源要求、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要求、9附则,共 64 条。现将对有关章节的理解作简要说明。a.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规定了管理职责、质量体系、质量要素(共 12 个)的控制,以及对质量改进、人员培训和对执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共 17 条。应当注意,GB/T19000 系列标准,无论是 1994 版还是 2000 版,均把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质量记录和内部质量审核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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