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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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二六年二月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目 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2 九、基
2、金收益分配.15 十、基金信息披露.16 十一、基金费用.1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9 十五、禁止行为.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2 十七、违约责任.2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4 二十、其他事项.2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
3、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
4、: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4-1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5、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6、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7、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4-2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1)现金;(2)通知存款;(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8、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级;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9、基金资产净值的30。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8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9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11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12本基金定期
10、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4-3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
11、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12、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六)基金托管人根
13、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14、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4-4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15、,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16、,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
17、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5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8、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19、退款等事宜。(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20、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6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1、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等主协议。(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2、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九)与基金财
23、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4-7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
24、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25、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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