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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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摘要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1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2、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3、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由保证人出具保函,承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基金保证人向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 基金合同
4、摘要 2的确定承诺保证,即保证人承诺在保本偿付事件发生时,向投资人履行支付保本差额的义务,且该承诺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发生保本偿付事件,无需投资人主动发起追索请求,基金管理人即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授权,主动要求保证人支付保本差额。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5、进行公告。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
6、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 基金合同摘要 3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期 三年,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十、保本 本基金的保本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十一、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
7、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略)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8、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合同摘要 4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9、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略)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设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10、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合同摘要 5联系电话:021-68881801(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摘要 6(1
12、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2)办理
13、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基金合同摘要 7(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1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发生保本赔付事件时,于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于收到通知后 5 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
16、10 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17、 基金合同摘要 8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18、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19、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基金合同摘要 9批准的其他收入;(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21、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基金合同摘要 10(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22、、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3、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摘要 11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24、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
25、、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基金合同摘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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