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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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目 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3 九、基金收益分配.15 十、基金信息披露.16 十一、基金费用.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0 十五、禁止行为.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1 十七、违约责任.2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4 托管协议 1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
3、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4、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托管协议 2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
5、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6、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
7、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8、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
9、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托管协议 4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的 20%;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11、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
12、基金托管人说明理托管协议 5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六)
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14、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托管协议 6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15、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16、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
17、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托管协议 7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原封闭式基金的银行账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18、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管协议第三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19、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2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托管协议 8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5、法律法规对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五)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21、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但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2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2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1 份正本的原件。上述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托管协议 9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23、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24、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
25、、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托管协议 10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6、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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