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中国银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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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目目 录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九、基金收益分配.18十、基金信息披露.19十一、基金费用.20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2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3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的更换.23十五、禁止行为.23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4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6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6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26 托管协议 4-2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3、为明确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协议 4-3(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
4、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5、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6、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7、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通知存款;(3)短期融资券;(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托管协议 4-5(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8)中国
8、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9、遵循以下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90 天;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托管协议 4-6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11、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除上述第(10)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
12、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托管协议 4-7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13、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
14、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15、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托管协议 4-8(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16、,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17、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
18、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托管协议 4-9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19、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合同生效
20、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21、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托管协议 4-10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
22、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
23、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24、人民银行报备。托管协议 4-11(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
25、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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