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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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 页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公司内设机构(职能部、室,办事处等,下同)及所属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
2、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第四条 本公司设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或在公司财务部门内部设审计组,审计组责任人向财务部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独立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财务总监提名,总经理决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组责任人的任免须由财务部经理提名,财务总监决定。审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本机构负责人建议,财务总监、人事部门决定。第六条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七条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3、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第 2 页 共 2 页 复。违者由主管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职 责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第十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审计法规,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提出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对本公司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四)提交审计报告和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书;(五)每年向上级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六)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
4、计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计划、经费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三)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与经济效益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超预算项目要进行审计);(五)投资项目的资产状况及其效益情况;(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七)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八)计划、预算、合同的执行情况(尤其是超计划、超预算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本公司内设
5、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效益奖惩应先审计后兑现);(九)法律纠纷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其他参股企业,可经有关负责人协调,以接受董事会委托的形式或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第 3 页 共 3 页 第四章 权 限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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