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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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准则。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2、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并配置至少 3 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下属控股子公司是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五条 内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三节 主要职责及要求第三节 主要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
3、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2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4、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九条 内审部的工作要求:1、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3、内审部应当以业务
5、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4、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3 5、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6、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6、整理并归档。7、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8、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9、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10、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7、评估的重点。11、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1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四节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四节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审计的重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4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8、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第十一条 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审计,审计的重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
9、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审计,审计的重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审计,审计的重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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